原標題:安裝從五樓掉下來的門窗的工人誰負責? (主題)。
工傷糾紛難判,調解案件結案(副題目)。
記者 張偉.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勞動關係數量逐漸增加,勞動服務提供者責任糾紛案件也有所增加。 通過熟人到建築工地上班,沒有固定的工作期限,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遭受損害的,如何主張權利? 上海市各級司法機關、派出所等部門積極開展聯合調查,正確理清各方法律關係,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和範圍,讓來外地打工的人感到被關愛。
2023年8月,上海市寶山區大廠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室接到一起職工工傷賠償責任糾紛調解申請。 2018年7月,在為客戶王某安裝門窗的過程中,馬、徐某人因某操作不當從五樓墜落,導致左骨骨折。
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受傷的徐某認為,他在為王某安裝門窗時受傷了,王某應該賠償他,而馬是他的老闆,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因為他的傷勢,他這幾年一直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難,所以馬和王某不得不再賠償自己20萬元。 馬認為自己不能推卸責任,但徐某在王家工作時受傷,王某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王某認為,馬為他安裝門窗是合同關係,他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 調解員在了解了事件的來龍去脈後,圍繞當事人爭議的焦點起草了調解方案,明確了本案是一起涉及承包和人工的糾紛。
首先,調解員指出,馬某和徐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證明雙方已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 然而,徐某受僱於馬,徐某提供勞務服務,雙方形成了勞動關係。 在勞動關係中,提供勞務的徐某因勞務而受傷,接受勞務的馬應根據其過錯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馬在工作中沒有向徐某提供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如安全帽、安全繩等,導致徐某在高空作業,因此馬應承擔部分責任。 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明知高空作業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佩戴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是幸運的,也是有過錯的,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其次,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調解員向徐某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損失工費、交通費等賠償專案有具體規定,並聲稱費用需要提供相應的票據和憑證作為證據,不能說是憑空說20萬元。 調解員勸說徐某,即使他去打官司,法院也無法支援所有證據。 根據經驗,如果傷害程度不造成殘疾等嚴重後果,賠償金額約為數萬元。
定製員是否負責?
此外,針對馬、徐某要求王某也應承擔部分責任,調解員耐心向雙方解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下單人對下單、指示或選擇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馬為王某安裝門窗,屬於合同關係,王某是定製商,馬某是承包商,除非王某對馬某的選擇或指示有過錯,否則在承包關係中,承包方應對完成工程過程中的損壞承擔責任。 根據三人對案情的描述,王某沒有選擇承包商,也沒有給出錯誤的指示,因此王某在本次事件中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釋了法律和推理之後,馬和徐放棄了繼續追究王的責任。
經調解,馬、徐某達成如下協議:馬承擔徐某受傷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賠償徐某受傷後五個月的工資2萬元,前期已支付; 馬同意在上述費用的基礎上一次性賠償被申請人徐某3萬元,並於調解當日完成支付; 徐承諾放棄追究馬的其他法律責任,不再干涉馬的生活和業務活動。
案例回顧。 本案中,雙方多年來對賠償金額的期望差距過大,導致多次談判不成功,被申請人多次到現場,如果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可能會加劇衝突。 鑑於雙方都是熟人,調解員首先採取“背靠背”的方式說服雙方,讓雙方“心比心”,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 同時,向當事人詳細講解了調解和訴訟程式的利弊,降低了受害徐某的心理預期,幫助了賠償的參考依據,制定了合理的調解方案,通過法律和理性的結合,逐步縮小了雙方的分歧, 最終調解成功,矛盾糾紛得以解決。
*:上海法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