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如果“工人”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雇主可以扣除工資嗎?
記者:張宇,通訊員:王家璇。
是時候開始了! 春節假期結束,“農民工”陸續復工,但很多人在返崗中遇到了困難。 如果雇員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雇主可以扣留工資嗎? 為了避免“難以重返工作崗位”的問題,用人單位能否在春節假期後繼續安排年假? 此外,用人單位用紅包代替工資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且未收到開工紅包的工人,事後可以索賠嗎?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回答了幾個關於重返工作崗位的就業問題。
問:如果員工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雇主可以扣留工資嗎?
答:如果員工不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應簡單地扣除工資或將其視為曠工,而是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在第一種情況下,員工無法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但員工以事假為由履行了請假程式。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不得在事假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或報酬。 但是,如果勞動者已經辦理了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不應將其視為曠工。
在第二種情況下,雇員無法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但要求雇主扣除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規定,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享有帶薪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因此,依法有權享受年假但不能按時返崗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年假,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和報酬。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不按時返崗,也不按照用人單位的休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 對於這種“不告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視為曠工,但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向員工傳送返崗通知,明確到崗時間,告知員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理請假手續, 並告知他未在時限內返回工作崗位的後果;二是職工通知發出後仍未返回崗位的,應當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和考勤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三是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送達勞動者,並儲存相關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勞動關係很可能會繼續存在,用人單位在此期間還要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義務。
此外,對於因自身以外的原因不能按時返崗的勞動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暫時在家工作,但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資和報酬,企業希望降低工資報酬的, 必須事先與職工達成協議或已履行民主程式,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減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Q:為了避免“難以返崗”的問題,用人單位能否在春節假期後安排年假?
答:《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假。
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通過延長春節假期,統一安排員工休年假。 在春節假期開始前,用人單位應當將年假安排告知員工,可以書面形式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註明具體休假日期和天數,同時要求員工確認並領取。 因休年假而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已明確告知勞動者年假安排的,將承擔未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雖然有權對年假作出整體安排,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意願。 如果員工對年休假安排有異議,並有特殊原因,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問:如果用人單位在春節後第一天發放紅包,但員工因未及時返崗而沒有領取紅包,事後可以領取嗎? 雇主可以用紅包代替工資或加班費嗎?
答: “祝你繁榮昌盛,取利益。” “春節過後上班第一天,很多雇主都會給工人發紅包。 但是,獎金信封不屬於工資性質。
工資是指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報酬。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工資六部分組成。 在大多數情況下,紅包是上司或上司的私人禮物,而不是工資報酬,是鼓勵工人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個人行為。
因此,如果員工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沒有收到開工紅包,則不能主張其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能用紅包代替個人工資或加班費。 否則,員工有權要求公司足額按時支付工資差額和加班費。
問:如果員工在春節假期前自願辭職,節後未能及時返回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用人單位可以推遲發放離職證明嗎?
答:在這種情況下,不建議雇主拒絕簽發辭職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可以看出,員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離開公司,用人單位在離職時應及時出具辭職證明,而這種義務只是以終止勞動關係為前提,與工作交接是否完成無關。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離職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否則,如果員工無法到新公司報到,失去新的工作機會,公司可能還需要賠償員工的失業損失。
此外,員工有義務處理工作交接。 即使員工在春節假期前自願辭職,也應在放假後返回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 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不歸來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溝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辦理辭職和工作交接手續。 如果公司未辦理辭職手續並造成損失,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
*:北京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