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單位的老李、小孫等人都沒回崗,聽說找票難,有的開車出門,交通擁堵、輪渡超載等各種原因,很難順利回程。 ”
這張票實在是太難買了,也不知道他們回去上班會不會很困難,會不會被扣?”
炎熱的春節旅遊潮也導致一些人返工復工。 那麼,如果員工不能按時復工,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春節假期後可以繼續安排年假嗎? “我沒搶到,我有機會彌補嗎?” 針對這些熱點問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將為您一一解讀。
問:如果員工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雇主可以扣留工資嗎?
乙個:如果員工不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應簡單地扣除工資或將其視為曠工,而是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在第一種情況下,員工無法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但員工以事假為由履行了請假程式。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者事假期間支付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勞動者已經辦理了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不應將其視為曠工。
在第二種情況下,雇員無法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但要求雇主扣除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規定,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享有帶薪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因此,依法有權享受年假但不能按時返崗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年假,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和報酬。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未按時返回工作崗位,未按照用人單位的休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 對於這種“不告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視為曠工,但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向員工傳送返崗通知,明確到崗時間,告知員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理請假手續, 並告知他未在時限內返回工作崗位的後果;二是職工通知發出後仍未返回崗位的,應當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和考勤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三是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送達勞動者,並儲存相關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勞動關係很可能會繼續存在,用人單位在此期間還要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義務。
此外,對於因自身以外的原因無法按時返崗的員工,雇主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安排員工暫時在家工作。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和報酬,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或者事先已經履行了民主程式,否則很可能構成非法減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Q:考慮到員工“復工難”的實際困境,用人單位能否在春節假期後安排年假?
乙個:《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結合職工本人的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假。
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通過延長春節假期,統一安排員工休年假。
在春節假期開始前,用人單位應當將年假安排告知員工,可以書面形式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註明具體休假日期和天數,同時要求員工確認並領取。 因休年假而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已明確告知勞動者年假安排的,將承擔未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雖然有權對年假作出整體安排,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意願。 如果員工對年休假安排有異議,並有特殊原因,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問:如果用人單位在春節後第一天發放紅包,但員工因未及時返崗而沒有領取紅包,事後可以領取嗎? 雇主可以用紅包代替工資或加班費嗎?
乙個:“祝你繁榮昌盛,帶上它。” 在上班的第一天,許多雇主會給員工發紅包。 但是,獎金信封不屬於工資性質。
工資是指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報酬。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工資六部分組成。 在大多數情況下,紅包是上司或上司的私人禮物,而不是工資報酬,是鼓勵工人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個人行為。
因此,如果員工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沒有收到開工紅包,則不能主張其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用紅包代替個人工資或加班費,否則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足額及時支付工資差額和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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