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因過錯被解雇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其中,遣散費一般按照員工在單位的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1、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符合無過錯解雇的要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員工因過錯被解雇,則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47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3.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假期、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79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雇主應何時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在移交結束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