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引擎專案內容**詩歌的回聲。
2024年1月30日,我在酒店照常辦理登機手續。晚上10點左右,一群人自稱志東國明官峽興福街派出所警察未經允許闖入酒店房間,要求我和我的朋友出示身份證。 我要求他們按照《警察法》的規定出示證件,他們情緒激動,對我大吼大叫:“你瘋了什麼,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們出示我們的證件? “我們穿這件衣服是為了有資格強制檢查你。”我又問了一遍,乙個數字X的人帶頭,還有幾個同路人他們把我銬在牆上。在外面,零下2攝氏度,我只穿單衣,他們一路把我推到興福街派出所。 更荒謬的是,我之所以被釋放,是因為只有兩個警察在值班,其中一名警察在我要了警證後,憤怒地說他忘在了家裡,又因為無法確認他的身份,另一名警察讓我暫時回去, 我稍後會彌補記錄。
*本文根據真實事件改編,我們與相關人員溝通後達成協議。 派出所所長對涉案人員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並向我表示誠摯的歉意。 為了讓大家過得好,本文已匿名化。
*希望本條能促進民警進一步嚴格執法。
文:趙孔良,後期,何彥。
我的朋友迪盧克原定於1月31日結婚,他邀請我做伴郎,這本來是幸福的一天。
我們的幾個朋友訂了一家新開的酒店,位於明關峽興福街派出所對面。 到達酒店後,我按照酒店的要求照常辦理登機手續
直到晚上10點50分左右,酒店的門突然開啟了,我衝了進去一群身穿黑衣的身份不明的人。乙個黑衣男子,衣服右上角印著數字X*,態度很不好,進門就罵罵咧咧,用手指指著我們:“你們把你們所有的身份證都拿出來! ”然後,我不知道是誰,我踢了房間裡的木床。
一張被踢進去的木床。
出於幾個原因,我沒有直接拿出我的身份證:
1.此時已經是深夜了,對方突然闖了進來,沒有任何寒暄,態度很不好,內心很抗拒;
2.以他為首的人的號碼以x開頭,即使對方真的是派出所的人,他也是一名助理警察。 輔警在沒有正規警務人員陪同的情況下不能單獨執法;
3.按照警法,執法必須出示相關證件,之前在璃月也遇到過上門查房,民警主動依法出證,我表示配合。
4.作為公民,我有權檢視他們的檔案,我想看到他們。
在我向他們索要警察身份證後,他們情緒激動,對我大吼大叫:“你瘋了什麼,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們出示我們的證件? ”
我立即表示,根據《警察法》第9條,他們必須出示檔案才能執法。
“我們穿這件衣服是為了有資格強制檢查你。”助理警官說完後,幾個警官衝了上來,把我的手壓在背後。
我告訴他們我沒有犯任何罪行,他們的行為是非法的。 他們似乎聽到了什麼有趣的事情。 他們不僅敢把我的手放在我的手上,還給我戴上手銬。
起初我不相信。 研究生畢業後,我根據我國的法律寫了關於警察法的文章手銬是警察的武器,需要按照嚴格的規定使用。 但助理警察直接拿出手銬,把我銬在地上然後另一名警察強行把我推出門外,對我大喊大叫,要帶我去警察局幾天。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維護治安秩序,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 經訊問、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繼續訊問:(一)被控犯罪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攜帶的物品可能被盜。
《警察法》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第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七)看管**和警用器材; (八)單獨執法。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他一開始用得意的眼神看著我,但當他看到我的笑容,看起來有點失望時,他可能以為我在挑釁他。
沒有我在想,原來周主任就是因為這個而笑的。
我研究了兩年的《警察法》正版,沒想到這些警察同志似乎從未研究過正版,這也說明我們學術研究的意義確實相對侷限於基層。
畢竟,他們想濫用權力,我們想限制權力,方式不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用裝備,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炮、專用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警用裝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用工具條例
在路上,他們更是聽說我是璃月政法學院的畢業生,而且我在蒙德律師事務所工作,更加自豪。
推我的人告誡我,不要以為我學了幾年就很厲害了,因為他比我更有資格。
我點了點頭,哥哥,你太厲害了。
外面是零下兩度,我告訴他我很冷他說這是我應得的,誰讓我“可以”。
“能”是冬至王國的方言,意思是他喜歡炫耀自己的能力。
我本來想告訴他,兩院一院嚴禁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冷、餓、烤,更何況我連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所以想了想。
我應該為此負責,而且我很可能是第乙個要求他們出示警察身份證的人。
當我到達警察局時,他們把我交給一名輔警,讓他搜查我。
我說你們派出所的條件很好,上班時間還可以玩PS5。
他看著我,沒有說話。
我本來想問他,你的搜查令呢? 想了想,一定不是。
有幾個孩子,十五六歲,像怪胎一樣看著我。
等待的過程很無聊。 幾個孩子見我懂一點法律,問了我一些法律問題,才知道這些沒有戴手銬的孩子剛剛送人進了ICU,他們的案子還是反犯罪辦公室親自監督的案件,所以我很敬畏。
一名警察推門而入,試圖解開我的手銬,但我禮貌地拒絕了。
我說,我為什麼戴上這些手銬還沒有解釋清楚,我覺得最好解釋清楚再摘下來。
他和其他人一樣,警告我不要太能幹他還對我的頭髮進行了人身攻擊
我有點生氣。
本來是你該把法律交給我的,結果卻是我一直勸你文明執法,現在你還在對我進行人身攻擊。
當我到達警察局時,我得知他們正在巡視,因為酒店有不規範的登記問題。
那麼事情就複雜多了:我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如果調查是針對酒店的問題,我應該是證人,但為什麼手上戴著手銬?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我真的想不通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
想了想,還是覺得問題出在是我讓他們出警證。
幾個民警、輔警、輔警陸續來了,個個信心滿滿,說自己從來沒亮過警證,也沒人要求他們亮過警證。
一名警察告訴我,他仍然拿著警證在家,看起來很自豪。
我說,你們違法了,我說我累了。
起初,警察讓我告訴我他們違反了哪條法律。
我說《警察法》第9條,要求在審訊前出示相應的檔案。
不知道是不是他檢查了一下,突然生氣了。
另一名警察的聲音突然提高:“破法,破法,破法!你可以隨心所欲地起訴! 你可以起訴任何人! 你可以把它發到網上,我們一直都是這樣做的,我會看看誰在乎我們。 ”
我沒有說話,腦海裡突然冒出一句話:冬天我這裡有自己的國情。
國家有自己的法律,所有的規矩,各具特色的警察規章制度都是合理的。
被銬了半個多小時後,一名警察又進來,問我能不能解開。
我問他為什麼要給我戴上手銬,他無言以對。
惡狠狠地對我說,那你就不舒服了。 我笑著看著他,沒有說話。
等了半個多小時,終於有助理警官來了,告訴我要給我做個記錄。
他們把我帶進了審訊室,乙個警察又想給我解銬,我說不行,我們先問問,同時錄的錄音錄影應該開啟,行政案件的證人還挺震驚的,要戴上手銬,做筆錄。
他說,你怎麼簽字戴上手銬? 如何按手印,快速開啟。
我說我可以,並向他展示了我靈巧的右手。
最終,我決定讓他開啟手銬。 我坐在椅子上,一名輔警問我叫什麼名字,身份證多少錢。 我問他是否在為我做筆記,他說沒有,我說我會等到我做筆記。
他說,我可以給你做乙份成績單。
我說:“你不能。 必須有兩名正式警官同時在場進行記錄。
他走出門,向外界大喊:他要兩名警察同時在場,然後才能做筆記。
我很想糾正他:不是“只有那些願意做記錄的人”,而是“誰能做記錄”。,這是規矩,想想看。
第五十二條 [GF] 2002 [ GF] 公安機關進行訊問、辨認、檢查、勘驗等調查取證工作,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須表明其執法身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過了一會兒,兩個熟悉的警察來了,我說這麼巧,又是你。
乙個警察看著我說,今天只有我們兩個人值班。
他看著我,問我叫什麼名字,身份證是什麼。 我問他有沒有閉路電視錄影。 他說,他們全天24小時開放。
我說:“請給我出示你的警察證。
乙個面無表情的警察從口袋裡掏出警用證,在我眼前晃了晃,然後乾咳了一聲,說他把警用證忘在了家裡。
我說,我不能確定他的身份,我不能這樣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式規定不少於兩名警察將接受訊問,並且必須出示身份證明。
其實這裡沒有說,《行政處罰法》也有規定,本文特別強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太累了,我只說了一句。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明。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詢問、檢查應當記錄在案。
行政處罰法
另乙個沒有證件的警察生氣了,吼道,你喜不願意做,不做就讓開,不做就關起來!
我攤開雙手,從一開始就提出了乙個要求,希望你能依法行事。
另乙個警察說,他明天就當伴郎,你為什麼不讓他先走,明天拿到許可證後再去做? 憤怒的警察不置可否,自己上樓了。
我感謝他的理解,穿好衣服打算回去。 當我走到門口時,拿著號碼XJ31115的助理警官用憤怒的眼神看著我。 我跟他解釋,我說我之所以讓你出示身份證,是因為你是輔警,輔警不能單獨執法,沒有針對性的意圖。
他們可能誤會了,以為我在挑釁,一時間房間裡飄著幾句辱罵和反駁的話,其中一句很有意思,他說:“輔警吃了你的公尺飯嗎? ”
事實上,我想說,準確地說,你確實在用納稅人的錢,作為納稅人的一部分,有幾粒公尺是我為你吃的公尺飯貢獻的。
想了想,我回到了酒店,到達酒店的時候已經是凌晨一點了。
1月31日下午,我去派出所做筆記,接待我的警官告訴我,昨天忘帶警證的警官已經下班了,問我為什麼不早點來。
我沒理他,早上做的事情比在這裡做筆記重要多了,更何況你昨天說明天就要了,你也沒說現在幾點了。
之後,我去區檢和市檢進行反思。 區檢的工作人員很同情我的困境,但表示很尷尬,因為直接立案調查的權力在於市檢,我表示理解。
於是我又去了市檢,市檢人員告訴我,不予受理。
當我問為什麼時,她告訴我,“顯然沒有違法犯罪,檢察院無權受理。 ”
當我要求她提供書面意見時,她說:“我們從不提供書面意見。 ”
我旁邊的檢察官問我,你明白嗎? 檢察院只能監督訴訟活動,而你是在做訴訟活動?
我說,這是行政案件,我極有可能被列為證人,他們對證人有非法使用警用器材,你無權監督嗎?
她說,懶得跟你爭辯。 別理我,走吧。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五)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我並沒有因為這段經歷而生氣,寫的時候嘴角還掛著笑容。
這種感覺很荒謬,是一種無力感和疲憊感。 你所學到的一切,你所知道的一切,在乙個陌生的空間裡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 他們告訴你,作為公民,你必須遵守法律,他們還告訴你,他們有權踐踏你必須遵守的紀律。 他們是規則的飼養者,也是規則的掘墓人。 直到今天,我才能完全理解加繆在《局外人》中描繪的默爾索。
我給乙個朋友發訊息說:
我突然想起了我們團隊處理的一起警察襲擊案。
公安機關指控一名80斤重的女子雙手被銬在8秒內對男警官造成6處傷害,當事人家屬和團隊成員在理直道理的基礎上努力與公訴人、法官爭辯,最終達到定罪免責的結果。 何志娟律師不止一次感嘆:這個案子能變成這樣,實在不容易。
我心想:我不反抗就好了,不然我就得麻煩何律師救我了。
這個世界真的很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