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規範性檔案如何適用?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只能是法律、法規、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法規適用於該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則。 ”(2)處罰的法律和邏輯結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照法律(條例、規章)的規定處罰。 在這種結構中,不能出現規範性檔案。 常見錯誤它以規範性檔案為基礎。 當確實需要規範性檔案時,應該怎麼做? 規範性檔案在特殊情況下對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描述或者細化時,需要加以引用規範性表達在定性分析中,通過引用規範性檔案證明該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則)的規定,進而證明該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則)的規定,不能直接認為該行為違反了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比如疫情期間,某菜店在不改變採購成本的情況下大幅增加銷售額,如果直接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為直接特徵,“利用其他手段哄騙**、推貨**過快、過高”,明顯存在具體行為與法律的差異, 而此時,有必要引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查處養養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史健經發2022)。第60條)第1條第3款“經營者有下列過快、過高促銷商品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3款規定的違法提高**行為。當成本沒有明顯增加時,商品**大幅增加,或者成本增加但商品***明顯高於成本增加; 辯稱他的行為構成非法哄抬價格的行為。 規範性表達在定性分析中應表述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2年第60號《關於查處養債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1條第3款“......,他的行為構成了“......《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謂的價格欺詐。 而失實 陳述即該行為違反了《**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2、如何使用法律文書名稱的全稱和縮寫? (1)註冊全名並新增書名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引用法律檔案時,應寫全名,並新增書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書名不加在縮寫中如果法律檔案在以下文字中需要反覆使用,首次使用時可在全名(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後括號內標註,後期使用時可直接表示為“食品安全法”縮寫,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縮寫時無需新增書名。 (3) 字首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規定為”。做命名的大都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字首,某些特殊情況不加字首,如“反**國法”; 2.到”。法規有的沒有字首,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的有字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訪條例》; 3.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臨時進出境管理辦法》等也是如此;4.土地法規必須新增地方行政區劃的字首。 (四)以簽發時的標準法律文書名稱為準3、如何描述法律文書的使用順序、處罰的轉移和法律的保留? 根據法律效力的程度,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則不要使用規則或規章制度; 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請勿使用法規。 (1) 法律規定的刑罰被轉移或者以其他方式規定(法定保留)的,應按法律規定的邏輯順序進行說明例如,在三小食品的監管中,對小食品店的食品抽樣檢驗不合格,以山西省為例,因為《山西省小食品作坊、小商鋪、小攤鋪管理條例》第41條明確規定了對小商鋪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處罰敘述順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攤檔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分如下: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攤檔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不用舉:“食品小作坊、小店、小攤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地方性法規有新規定但是,如果地方法規在食品安全法之外有新的規定,則無需引用食品安全法,可以直接適用地方法規。 (三)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處罰,而是通過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處罰的如果法律只規定了處罰的種類,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而是通過行政法規規定了具體的處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40條規定,對沒有違法所得的不當行為,可以處以罰款,但具體的罰款幅度沒有規定,但行政法規《**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了罰款幅度。 此時,會出現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但處罰符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最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條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應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4)規則規定的處罰轉移到法律上實踐中還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條例規定的處罰已轉為法律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侵害懲治辦法》中,第5條至第13條的許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重複出現,有的在這些法律規範之外設定了新的禁止性規定。可適用法律法規直接處理;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處罰按照《消費者權益侵害懲治辦法》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說明: ......4、如何把握法律條文、款、項、項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援引具體法律規定的,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中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不當。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41號——宣義成等人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裁判要點) 因此,法律規定的引用必須準確到條、款、項、項。 (1)“文章”。“條”是法律法規的基本單位,在法律規範中明確列舉,如第1條、第2條等,易於識別。 條約的數目應用中文數字書寫,而不是阿拉伯數字。 (2)“款”。“段落”是“文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達方式在“文章”中以自然段落的形式出現,每個自然段落都是乙個段落。 1.段落前沒有數字,使用時也沒有括號。 2.當法律條款只有乙個段落時,直接在條款中表達,忽略該段落的使用。 3.如果乙個法律條款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款,應當適用的款,例如第3條第2款。 4.需要引用多於乙個款的,應當並行使用,表述如下:“第一款、第一款和第一款”。 (3)“專案”。“專案”是以列舉形式對“段落”的描述,字首為數字以排列列舉的內容。 1.“專案”以不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如第八條第2款第3項。 2.在引用兩個專案時,表述為:“第1條第1項”。 3.引用三個或三個以上專案時,連續專案表示為:“專案到專案”,對於非連續專案,特定專案的序列號列為“專案、專案和專案”。 (4)“目的”。“專案”從屬於“專案”,是以列舉形式對“專案”內容的解釋,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 “目的”一般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目的”的設定在現行法律規範中很少見,可以忽略不計,但如果使用舊法律,就應該注意這個問題。 (5)三種常用表達方式1.第2條第3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劑師或者其他製藥技術人員; (二)有適合所處理藥品的經營場所、裝置、儲存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處理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藥品質量規章制度,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標準的要求。 以第3項為例,規範性表述為:“第52條第3款”,不再使用“款”一詞。 5. 是否應引用法律規定的全文? 充分引用法律規定是編制乙份完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必不可少的要求,但由於部分法律規定篇幅過長,全文照搬會破壞處罰檔案的整體結構,導致對事實和推理的重視不夠,降低了可讀性。 (一)規定簡明扼要如果法律文字相對簡潔,直接引用就足夠了。 (二)規定複雜如果規定複雜、冗長,或者需要引用的規定過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只能準確描述法律規定的條款、段落和專案,相應法律規定的內容應單獨摘錄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附件,共同構成完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6、是否需要註明法律文書的發布時間? (1)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檔案無需註明法律檔案的頒布日期。 (二)引用修訂前的版本或廢止前的法律文書有必要明確制定機關和制定時間。 (三)修改特別檔案中的個別法律規定使用經修訂的條款,無需說明; 如果提及修訂前的規定,則需要特別說明。 7. 是“基礎”、“基礎”還是“基礎”?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分的法律依據可以用“依據”、“依據”和“依據”三種形式來表述。 但是,如果按照全國人民工作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第十八條的規定。第1款規定: 規定:法律法規作為基礎,它通常用於“根據”。 行政處罰決定中對法律依據最規範的表述應該是“符合”! 8. 酌情權的表述是“依據”還是“參考”? 根據全國人民工作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第十八條的規定。第3款規定,“參照”一般用於未直接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但屬於範圍邏輯內涵的自然延伸的事項。 所以援引自由裁量權的理由,標準術語是“參考”。 9. 何時使用懷疑? 行政處罰決定中使用“涉嫌”一詞時,在陳述案件**、偵查過程、行政強制措施情況時應當使用“涉嫌”一詞,因為它是對案件偵查過程的描述。 此外,“涉嫌”一詞不能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其他地方使用。 例如,在陳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時,對行政機關已經查定的事實進行概括,“涉嫌”一詞不能再使用。 經常看到,現在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虛假陳述應被視為警告。 10. 排版版面式有什麼要求? 政治處罰決定書的格式按照GB 9704-2012《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主要內容如下:(1) 字型和字型大小設定1.標題為No.2 Song風格(粗體),設定在中間; 2.文號採用3號仿宋文體(GB2312),編號採用阿拉伯數字,語文後不加“字”,編號前不加“一”,虛號不編號,中心設定,如XX市監處罰2021年第1號; 3.文採用3號仿宋文(GB2312)。 (2)文字的排版要求(相關值可根據頁面進行微調)。1.邊緣:37 厘公尺,向下: 35 cm, 左: 28 cm, 右: 26 厘公尺。 2.段落的第一行縮排 2 個字元,行距固定在 28 磅(如果設定了此行距,如果只設定了段落和時間,最後一頁可以在 28 到 32 之間調整)。 3.雙面列印頁碼,頁碼格式設定為宋體4號。 (三)簽發檔案的機關單頁的付款和時間不能只有付款和日期,付款單位名稱和正文是空白的三行,右邊是兩個字元。 發行時間排在發證機關名稱下行的右側,發證機關在中間。 用阿拉伯數字標記下乙個月份和日期,例如 2021 年 7 月 1 日。 (4)密封公章應蓋上印發機關名稱,印章上邊緣距正文一行,印章三分之二處壓在空白處,下邊緣用“年”和“月”字覆蓋。 (5) 繫結行政處罰決定書左側裝訂,兩裝訂均勻分布,分別位於上下邊緣的四分之一處,距紙張左側3mm-5mm。 (6)起草規範1.標點符號的使用應正確且沒有歧義。 2.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例如“千克”和“克”表示質量,“公尺”和“厘公尺”表示長度,“公升”和“毫公升”表示容量。 3.在時間表示方面,應使用阿拉伯數字來表示某個時間點,例如 2021 年 7 月 1 日。 有期限的,應當使用大寫數字,如15天以內、60天以內等。 4.當事人應稱為“當事人”,不得稱為“您(單位)”或“行政相對人”。 5.罰款金額:統一表示為:“罰款xx元”。 使用阿拉伯數字,小數點後留兩個小數位,不需要使用大寫金額,也不需要使用“人民幣”的貨幣說明。 只有在直接沒收外幣的情況下,才能表述為:“沒收xx貨幣和xx元”。 十。
1. 語言需要注意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描述事實的措辭應當簡單明瞭,通俗易懂。 請注意以下細節:(1)簡要說明過程、原因和結論在案件**和偵查過程中,應當簡要說明辯方聽證過程和陳述結論,不得全文抄送調查報告或者聽證報告。 (2) 對違法事實的描述在關於違法行為事實的一節中,應按違法行為發生的先後次序進行說明。 例如,當事人在xx時間從xx處購買了xx件商品(詳情),在操作過程中,在xx時被扣押,xx已經售出,xx留下,貨物被....... 這是因為在作出決定時,案件事實已經清楚,應該恢復整個事實。 但是,很多同志總是從現場檢查開始,這是一種非常不規範的習慣。 (三)對案件涉案資訊的描述在整個處罰決定中,如果需要描述商品的名稱、內容、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等資訊,只有在第一次出現時才詳細描述就足夠了,如果在下文中再次出現,可以稱為“涉案xx商品”。 許多同志在處罰決定書中重複了相同的產品資訊,使得全文非常難以閱讀和混亂。 (4)綜合分析,得出結論,強調推理在推理分析部分,應在總結事實的基礎上,從當事人的法律義務、行為、情節、有害社會後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得出結論,以推理為重點,不宜直接採取“當事人違反XX法規定,構成XX違法行為”的方法。 自由裁量權也需要推理,類似於定性分析的推理。 如果以上都是正確的,恭喜你,乙個完美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成功做出!
* |今天的規定。
審計 |Yu Jackie Chan, 張麗娟.
編輯 |趙靜.
實習編輯 |潘欣然.
由中國工商印館新**和數字出版部出品。
總局回答! 非法所得的計算和各類違法行為的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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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場監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