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2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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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5日20時許,王某駕駛一輛魯Q5***5輕型多用途貨車,沿G342線自東向西行駛至沂水縣夏威市委門前路段,與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張某從南向北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張某受傷,車輛受損。 事故由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沂水大隊認定,原告張某對事故不負責任,被告王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原告張某受傷後住院**,經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鑑定,原告的傷勢構成9級殘疾,事故給原告造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損失264,87088元。 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原告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被告王某駕駛魯Q5***5輕型多用途貨車向被告保險公司購買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
由法院審理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涉案車輛確實由我司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生效時間為2023年3月26日0:00至2024年3月26日0:00,涉案事故發生在3月25日20:00, 2023年,不在涉案車輛的商業保險期限內,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確實已由被告公司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被告公司應當在強制交通保險限額內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根據商業保險單,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限為2023年3月26日0:00至2024年3月26日0:00,涉案事故發生在2023年3月25日20:00,不在涉案車輛的商業保險期限內, 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保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原告張某超出強制交通保險的損失由被告王某承擔。 法院最終裁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交通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張某18萬元; 被告王某在強制交通保險範圍之外賠償了原告張某8967088元。
法官怎麼說
強制通保險是社會福利性的、強制性的,而商業性保險是自願性的,更注重當事人的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涉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的訂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合同主體已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使合法構成的合同具有約束力。 合同是否成立是事實判斷,重點是確定合同是否存在。 合同是否有效是價值判斷,重點是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只涉及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合同的效力涉及效力、無效性、可撤銷性、可變更性、待定效力等多種問題。 本案涉案車輛於2023年3月25日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此時商業保險合同成立,但保單約定保險生效時間為2023年3月26日0:00至3月26日0:00, 2024年,且事故發生在2023年3月25日20:00,不在涉案車輛的商業保險期限內,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廣大車主,投保時需要謹慎,小心“空白期”!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