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校外培訓管理納入法治軌道,不僅為相關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也促進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規範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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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
據新京報報道,2月8日,《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發布。 共20篇文章,聚焦校外培訓管理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總結校外培訓管理經驗,依法將成熟做法提公升為行政法規。
《條例》首次擬將校外培訓統籌管理提公升到行政法規水平。 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高等法律,在近年來校外培訓實踐集中管理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將良好的經驗和做法濃縮為法律規定,提高其法律效力,促進校外培訓規範健康發展。
一方面,《條例》將實踐認可的規章制度“提公升”為法律,如校外培訓的概念被統一界定,校外培訓分為學歷培訓和非學歷培訓,明確要求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不得占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歷培訓。
另一方面,校外培訓機構的明確管理是規範校外培訓活動,滿足多樣化的文化和教育需求。 校外培訓不被禁止,但注重引導和規範,充分發揮立法在穩定預期、夯實基礎、長遠利好方面的作用。 換言之,校外培訓的發展,就是要把校外培訓的發展帶入法治的軌道。
需要明確的是,《條例》的出台並不意味著《雙減意見》失效,相反,《條例》的精神與《雙減》意見是一脈相承的。
2021年7月,教育部明確了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的學科和非學科範圍,並在《雙減意見》中將兩者歸類。
在一些細節上,這次出台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措施。
例如,除了要求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外,還增加了“教研人員”,這意味著所有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均不得參加校外學科培訓和非學科培訓,劃定了更加清晰的底線。
此外,《條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包含“培訓”字樣,進一步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作為“培訓”的定位。
《條例》還明確了以前比較模糊的非學術培訓的許可程式和監管責任,明確了“辦校非學術校外培訓的許可證,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證之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另行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
上述規定為相關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也將促進校外培訓機構的規範化發展。
當然,《條例》實施的關鍵是將所有校外培訓納入監管,避免校外培訓違法違規。
按照《條例》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校外培訓監督管理平台,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寫和更新相關資訊,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這是將所有校外培訓整合到統一監管服務平台的重要舉措。
但要解決的,是對合法校外機構的監管,對違規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對非法培訓的治理,依然是長期的、複雜的、艱鉅的。
這需要合理合法的方法來鼓勵規範和有質量保證的課外培訓,引導學生和家長的培訓需求,引導家長到合法機構進行培訓,遠離非法培訓。 這對治理和變異的學科訓練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校外培訓管理規定》正在徵求意見,相關培訓機構、家長、學校不妨積極響應,以期進一步完善校外培訓管理體系,助力校外培訓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編輯:徐秋英。
校對傅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