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om 2月8日(記者劉佳)“雙減”已進入第三個年頭。 經過前期“攻堅克難”,下一步“雙減”征程正朝著“長效成功”邁進,在總結過往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常態化、系統化。 今天,教育部頒布了《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共20條,全面規範了校外培訓監管的人員、材料、時間、費用、競賽等方面,為校外培訓日常規範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為此,China.com 記者採訪了參與起草《條例》的法律專家,並對其中的一些要點進行了詳細解讀。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原文。 **教育部官方網站。
要點一:明確“校外培訓”。
《條例》的精神和主旨與《雙減》意見一致。 《條例》的出台,將推動形成《雙減意見》各項措施的長效機制,使校外培訓管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推動其真正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從法治角度解決退費、離跑、安全等問題, 維護合規機構權益,防止不合規機構“劣幣趕好錢”。
什麼算作校外培訓? 親戚和朋友之間的無償輔導也可以算是校外培訓嗎? 在新頒布的《條例》中,對課外培訓有明確的定義:校外教育系統,面向社會,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物件,以提高學業水平或培養興趣和特長為主要目的,組織或系統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同時,《條例》也對培訓機構名稱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培訓機構應當體現培訓服務行業或者業務特點,不得含有含糊不清、誤導性的詞語,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使用與各類提供學術教育,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包含“培訓”字樣。
第2點:教職員工首次被列入“禁止名單”。
《條例》首次提出,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該規定將防止與課程教學和考試命題密切相關的教學和研究人員通過開展或參加校外培訓而影響教育教學和考試招生的正常秩序。
要點三: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公布成績和排名。
根據《條例》,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參與組織中小學生、3-6歲學齡前兒童的年級考試、競賽活動,不得公布學習成績和培訓物件排名。
此前,一些級別的考試和競賽是層層分包的,委託培訓機構註冊、組織考試、獎勵評審,甚至直接在培訓機構設立考試中心。 這樣一來,就很容易導致年級考試和競賽的組織者與培訓機構之間的利益勾結,這不僅對學生和家長產生了不公平的影響,而且不利於培訓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規定,嚴禁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水平考試、競賽和排名。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全國中小學生競賽管理辦法》和《課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相關要求。
為貫徹落實素質教育要求,扭轉只打分只公升學的消極趨勢,《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小學生減負辦法(30條)》均明確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排名。 同樣,校外培訓機構也承擔著素質教育的任務,也要參照學生考試成績和排名不予公布的要求的落實。
此外,《條例》還提出,鼓勵和支援少年宮、科技館等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擴大學生人數。 明確地方**可以引入優質、信譽良好的非學術課外培訓機構,以多種方式參與學校課外服務,並採取多方措施滿足學生合理、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編輯:韓亞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