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由於新《公司法》第47條規定,新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清。 公司很多股東和財務人員心慌意亂,急於處理減資或到位支付,但由於手續違法、對稅法理解不足等原因,在減資和實收到位的過程中帶來了巨大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其實對於老公司來說,沒必要急著減資,也沒必要急著到位還款!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第3條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過渡期為三年。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的出資年限超過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年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 剩餘出資年限超過五年的,過渡期內剩餘出資年限調整為五年。 調整後的股東出資期限應當記錄在公司章程中,並依法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布。
示例 1:
2016年成立的公司章程原規定出資期至2028年,如何根據徵求意見稿中的三年過渡期調整出資期?
答:如果您在2016年成立的***公司是老公司,且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不足五年,則無需調整出資期,即按照原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期至2028年。
示例 2:
2016年成立的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期限至2048年,如何根據徵求意見稿中的三年過渡期調整出資期限?
答:1、首先應最遲調整2027年6月30日前的出資期,調整為5年內,即最遲2032年6月30日前。
2、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出資期限,5年內生效。
3.向社會公布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總結。
我個人對老公司的建議是:不要急於支付事實,也不要急於減資! 通過以上案例,你清楚了嗎?
3+5調整安排,三年過渡,五年付款!
這意味著部分企業最遲可以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資(例如,從2027年7月1日起,認購期超過5年!
這樣的老公司意味著,從今年7月1日起,將有長達8年的時間實現實收資本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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