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崗位特別需要公務員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
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公安業務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常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知識點。
公安區
應急響應能力——常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一、急救件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預防為主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情報資訊工作,建立健全維護社會穩定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影響穩定的問題和徵象,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最大限度地化解不穩定因素。
(二)統一領導
此類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不僅要在黨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領導下,依法維護社會秩序,平息局勢,還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群眾工作,努力解決矛盾。
(3)教育指導
公安機關辦案,應當注重政策、策略和方法,注重對現場群眾的合法宣傳、教育、引導,引導群眾合理合法地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態擴大,防止流血衝突。
(四)審慎使用警力、強制措施和警力裝備
公安機關在辦案時,不僅要防止不當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加劇矛盾,而且要防止戰鬥人員的拖延和事態的擴大。 處置***件一線警員禁止攜帶,使用殺傷力。
(五)堅決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採取堅決措施,堅決制止打砸、搶劫、焚燒等暴力行為,這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及時果斷處理,將造成更嚴重後果,公安機關應當堅決依法採取措施, 堅決制止,盡快平息事態。
二、恐怖事件應急處置
(1) 恐怖主義的定義和認定
恐怖主義是指以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財產,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實現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行政機構予以公告。
(2)情報收集
建立國家反恐情報中心,落實跨部門、跨區域情報資訊工作機制,統籌開展反恐情報資訊工作,是國家反恐反恐工作領導機構。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資訊收集工作,對蒐集到的線索、人員、行動等情報資訊,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統一上報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3) 對恐怖主義嫌疑人的限制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危險程度責令恐怖嫌疑人執行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限制措施:
對涉嫌恐怖活動的下列限制措施並非全部必須適用,但可視具體情況適用其中一項或多項: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市、縣或者指定地點;
2.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4.不與特定的人見面或交流;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管。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約束措施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採取前兩款規定的限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沒有必要繼續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4)現場指揮確認
反恐工作領導機構尚未指定指揮員的,由在場的公安機關最高階別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 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的,由在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最高階別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 現場響應人員無論屬於同一單位還是同一系統,均應服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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