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師、珠海法律諮詢、珠海律師事務所、景時律師事務所、珠海經視律師事務所]。
作者:北京京世(重慶)律師事務所,孫龍律師,羅秀梅律師。
本文由景世(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第35類商標,你看錯了嗎?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當在根據尼斯分類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中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填寫其申請的註冊商標的類別和名稱。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是協助他人經營或管理其業務,管理其業務活動或業務職能,並通過各種通訊方式向公眾提供廣告服務。 這類服務最重要的特點是相關服務是提供給他人的,而不是權利人自身業務需要所從事的相關行為。
如何理解第 35 類服務
一般而言,一般型別的商品生產企業,僅以自有商品為經營範圍,不從事為其他市場主體或者個人提供廣告服務、經營管理協助等服務,無需在第35類相關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下文對第35類相關服務進行如下說明:
1. 廣告相關服務:廣告、製作廣告,或為他人的產品或服務提供廣告策劃服務,如“廣告、發布廣告、廣告、廣告電影製作、戶外廣告、電影廣告、廣告諮詢、廣告編輯、製作和傳播”等。
它不包括直接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或邀請他人宣傳、策劃、編輯、製作和傳播自己的產品或服務。 當事人在推廣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可以對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進行廣告宣傳和宣傳。 從事廣告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廣告策劃、設計、製作、出版、傳播等服務的主體。
2、工商管理輔助相關服務:“企業管理協助、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管理協助、商業研究、酒店企業管理、企業活動組織、企業評估服務、企業資料分析、市場調查研究、消費者研究”等,為他人經營經營和管理提供協助的行為。
不包括日常經營管理、經營分析、研究、調查等,這些都是為自己開展經營活動或加強自己的企業管理而從事的。 從事企業管理輔助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企業諮詢、研究、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3. 推廣為他人服務:為了幫助他人增加其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銷售或需求,提供具體的建議、策劃、諮詢等服務。
它不包括直接通過零售或批發向消費者銷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也不包括銷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以賺取差價,即單純的銷售商品不屬於為他人銷售服務的範圍。
商品或服務的分銷商或提供者通常是此類服務的接受者。 從事他人服務推廣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線下或線上推廣他人商品或服務而提供相應特定服務的主體。 當經營活動只是為了銷售別人的品牌產品以賺取一定的差價時,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實際上是零售,而不是為他人銷售服務。 但是,如果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除銷售商品外,還存在廣告、產品展示、促銷等服務,相關主體可以在相應的特定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
4、人事管理輔助相關服務:其他提供人事管理、人事招聘、招聘等服務,如“人事招聘、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管理、人事招聘、員工崗位調整、職業安置”等。
不包括人事管理、員工崗位調整、招聘人員等。 從事人事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人才招聘、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5、辦公事務相關服務:它是指為他人提供檔案影印、檔案管理、速記等辦公服務,如“影印服務、速記、計算機檔案管理、秘書、商務檔案管理、報紙訂閱”。 它不包括公司自己工作的內部檔案管理、列印和影印。 從事辦公事務相關服務的典型單位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影印、速記、秘書等服務的主體。
6. 財務和會計相關服務:為他人提供財務和會計相關服務,如“會計、賬目報表編制、業務審計、稅務籌畫、財務審計”等。
它不包括由企業自己直接進行的稅務籌畫和業務審計,也不包括雇用他人幫助企業進行的稅務籌畫和業務審計。 從事會計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財務審計等服務的主體。
7. 藥品、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藥物製劑、衛生製劑、醫療用品、獸藥、獸藥製劑等需要國家批准和資質證書才能零售或批發的商品集中分類(運輸除外),以便客戶看、買。 本服務是指為上述特殊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提供的綜合便利服務,不包括藥品、藥物製劑等特定商品。 從事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提供醫療用品零售服務的主體。
綜上所述,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和特點是向他人提供相關服務,店面的商標用於銷售自己生產的商品,不屬於“為他人營銷”服務的使用。 當其他市場主體以其他商品或服務認可的商標為由主張侵權時,即使被控侵權人獲得了“為他人銷售服務”的註冊商標,該行為仍可能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因此,如果您通過零售或批發或其他方式直接向消費者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出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以賺取差價,即簡單的商品銷售,則無需在第35類中註冊商標。
孫龍律師,國家專利教師,國家技術經紀人,畢業於四川大學,北京市師範智財權委員會副主任,曾在集團公司和律師事務所從事風險管理和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多家製造、科技企業法律顧問,多次參與企業智財權管理標準體系的建設和實施, 參與多個研發專案的專利新穎性檢索、專利挖掘和專利規劃布局,參與多項智財權訴訟,並從事企業智財權管理、無效宣告、複審等工作,在處理侵權糾紛等智財權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執業領域:智財權法律服務與反不正當競爭。
羅秀梅律師,本所非股權合夥人,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曾任京師(重慶)法律顧問、智財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11年來,他專注於公司法律服務,擁有多年大型集團企業法務總監經驗,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多起著作權、專利糾紛侵權案件,積累了豐富的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和智財權管理經驗。
執業領域:公司法律顧問,智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