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15年9月28日下午6時至11時,被告人張某因兒子張某逃課、放學後未及時回家,在家中用柳枝、木棍、繩索、電腦管、掃帚等工具對張某處進行毆打,導致被害人張某受傷送往醫院搶救而死亡。 經鑑定,張某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29日凌晨1時許,張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張曉斌律師點評】。
俗話說“孝道在棍子下出來”和“嚴師生高徒弟”,這種教育理念至今仍深深烙印在許多家庭的骨子裡,孩子只要犯錯,挨一頓毒打,就逃不掉。 但這種教育理論仍然有效嗎?
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父母清楚地知道孩子還處於成長的早期階段,他們的生命和健康容易受到傷害,應根據孩子的身心發育階段,精心照顧和培養孩子,並採取適當的教育方法。
然而,父母對孩子的不當管教往往只是悲劇的根源。 當傳統管教無法達到其目的時,單靠體罰就很容易變成一種暴力的發洩方式。 以懲戒為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張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的身體傷害,但也允許有害結果發生,主觀上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間接意圖; 被害人的死亡也是由於張某連續使用柳枝、木棍、繩索、電腦管、掃帚等工具在張某全身多處毆打其1所致,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相一致,且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某長期虐待被害人,因此本案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張某某在作案後自願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自首。 本案發生在家庭內部,出於教育目的,鑑於被告人張某某主觀上並無惡毒行為,並有悔意,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和上述量刑情節,可以依法減輕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處罰。
在父母對子女教育不當的刑事案件中,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除考慮傷害後果因素外,還應充分考慮犯罪動機、傷害手段、救助行為等各種情節,有從輕處罰的情形, 一般應給予從輕處罰。特別是體罰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即使從輕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仍明顯過重,導致犯罪處罰不當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結論]。
當孩子犯錯時,一開始可能會受到恐嚇,但他們不會改正自己所犯的錯誤,相反,他們可能會對他們造成更嚴重的傷害,並在心底埋下對父母的深深怨恨。 “狼爹”和“虎媽”的教育模式有很好的起點,但一定不能太粗糙。 過度管教會產生無法彌補的後果,不僅對孩子造成傷害,而且違反了法律規定。
可憐世上父母的心,世上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 家庭教育對孩子未來的成長影響很大,也是孩子成長的必要階段。 家長們一定要仔細審視“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做乙個合格的好家長!
[案例**]。
中國判決網 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雲03 行初2xx號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