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法典》條款的解釋(第438條和第441條)。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1

釋義:甲欠乙1萬元,甲將自己的一塊勞力士金錶抵押給乙。 現在A付不起錢,於是他和B商量以15000的價格賣掉手錶,最後A付給B10000後,剩下的5000就屬於A了。 如果手錶賣了8000,還不夠B的10000,剩下的2000A在退回8000之後還得想辦法還。

釋義:最高質押額與最高抵押額有相似之處,因此本文可參考最高抵押額的有關規定。 與最高抵押權一樣,最高質押權也是浮動債權。 例如,如果 A 欠 B 10000 元,A 將他的一輛價值 100,000 元的汽車質押給 B,則最高保證金為 100,000 元。 如果甲的錢不夠周轉,他向乙借了5萬元,那麼甲、乙也可以抵押汽車擔保這5萬貸款。 因此,乙的6萬元索賠由甲的10萬元汽車擔保。 這是最高賭注金額。

釋義:本條所稱權利質押的“權利”是指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例如,在匯票的情況下,出票人將匯票簽出給持票人,並承諾在匯票到期後即期支付。 匯票是債權憑證,持票人可以背書轉讓給第三方,屬於債權轉讓。 當然,也可以背書質押給第三方,屬於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後,如果原持有人到期未向第三方清償債務,則第三方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票據。 另乙個例子是提單,它是一種所有權證書,也可以質押。 提單被質押,債務人(質權人)逾期未清償的,債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拍賣出售提單上的貨物優先償付。

釋義:能夠代表物權的證書等同於動產,質權在證書交付時成立。 如果我沒有憑據怎麼辦?例如,上市公司債券是電子債券,沒有紙質證書。 如果要質押此類上市公司的債券,需要到**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質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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