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減碳政策銜接,大力推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
《發展與改革》2024年第113期。
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江蘇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相關企業、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院、 電力規劃設計院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第一次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加強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調控,著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費,拓展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色證書”)應用場景, 為進一步推動能源消費革命,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推動完成“十四五”中降低能源消費強度的約束性目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一般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國共產黨的決策部署,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調控,著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加強綠證交易、能耗與碳排放管理雙控等政策有效對接,激發綠證需求潛力,夯實綠證發行交易基礎,拓展綠證應用場景,加強國內外綠證互認, 為積極穩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撐。
二、加強綠色證書與能耗雙控政策趨同
1)實施非化石能源不計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突出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導向,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調節。在“十四五”省級節能目標責任評估中,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可再生能源、核電等非化石能源消費,並相應計算各地區能源強度降低指標。
2)推動將綠證交易電力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堅持節約節能優先,持續加大節能力度,切實加強節能日常管理,堅決遏制高耗、高排放、低水平專案盲目啟動,紮實推進重點領域節能減碳轉型。 將綠色證書作為可再生能源用電的基本證書,加強綠色證書與能源消費雙控政策的有效銜接,將相應用電量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節能目標責任考核指標核算,大力推進非化石能源消納。
3)明確綠色證書中電量的扣除方法。在“十四五”規劃中,省級人民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實施以實物電為主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抵扣政策,並輔以省際綠證交易。 現行國家級和省級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制度不變,省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電量,按實際用電量計入受援省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未參與省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電交易,但參與省際綠證交易的電量,按省際綠證交易流量計入接收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再計入傳送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接收省份通過綠色證書交易扣除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得超過實現“十四五”節能目標所需節能的50%。
4)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雙重扣除。省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色證書,以及省級行政區域內交易的綠色證書,按照現行統計規則納入相關區域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在“十四五”省級人民節能目標責任評估和“十四五”中不重複扣除考核指標核算。將綠色證書列入“十四五”省級節能目標責任考核指標核算,相應的發電時間與考核年度一致。
3. 夯實綠色證書發行和交易基礎
5)加快可再生能源專案建設和綠色證書的發放。落實綠證全覆蓋等工作部署,加快制定綠證發行和交易規則。 綠色證書頒發機構將聯合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加快提高已備案登記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佔比,加快綠色證書頒發進度。到2024年6月底,國家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基本建成,分布式專案規模進一步提公升。
6)擴大綠證交易範圍。鼓勵各地落實新建專案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制度,加快建立高耗能企業強制性可再生能源消費機制,合理提高消費比例要求。鼓勵相關專案通過購買綠色證書和綠色電力來替代可再生能源消費,擴大綠色證書的市場需求。 各地要將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探索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通過購買綠色證書和綠色電力等方式抵消預算過剩。支援各類企業,特別是外向型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通過購買綠色證書和使用綠色電力,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推動龍頭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揮帶動作用,穩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
7)規範綠色證書交易體系。依託中國綠電證書交易平台、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色證書交易,具體發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採取雙邊談判、掛牌、集中招標等方式。 建立跨省綠證交易協調機制和交易市場。 結合實際情況,支援綠證供需省份通過省際協議鎖定省際綠證交易規模,協助經營主體開展綠證供需對接、集中交易、技術服務、爭議解決等工作。 現階段,綠色證書只能交易一次,不允許第三方收集、儲存和轉售綠色證書。 各地不得採取強制手段,將綠色證書的採購任務簡單地分配給企業,不得限制綠色證書的跨省交易。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加強監管,引導綠證交易在合理範圍內執行。
4、拓展綠色證書應用場景
8)完善綠色用電認證和節能減碳管理機制。加快建立以綠色證書為基礎的綠色用電認證機制,明確認證標準、制度和標籤。研究完善綠色證書有效期,簡化綠色用電認證流程,持續提高認證的時效性和便利性。 充分發揮綠色證書在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費核算中的作用,加強綠色證書在能源消費預算和碳排放預算管理體系中的應用。 將綠色證書納入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管理機制。
9)完善綠色證書與碳核算和碳市場管理的聯動機制。推動建立將綠色證書納入地方、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規則。 推進不同應用場景下扣除綠色證書的改性電網排放因子研究核算。 加快研究綠色證書與國家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制的功能邊界和銜接機制,明確各主體參與綠色證書和碳市場交易的有效途徑。
10)加強綠色證書對產品碳足跡管理的支援和保障。將綠色證書納入產品碳足跡核算基本方法和國家通用標準,明確綠色證書在產品碳足跡計算中的一般適用範圍和識別方法。 按照成熟批次、推廣批次、持續改進的原則,加強綠色證書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體系中的應用。 在產品碳標認證管理辦法中應充分考慮綠色證書因素。 探索差異化產品標籤的設計,以反映特定產品中可再生能源的用電比例。
11)促進綠色證書的國際互認。充分利用多邊和雙邊國際交流渠道,大力推廣綠色證書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屬性基礎證書,解讀我國綠色證書政策和應用實踐。 鼓勵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相關機構、專家學者積極發聲,推動國際機構特別是大型國際機構碳排放核算方法與綠色證書趨同,加快綠色證書國際互認程序。 積極參與國際問題的制定和討論,推動綠色證書頒發、計量和交易的國際標準研究和制定,努力提高中國綠色證書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
五、加強組織實施
12)加強統籌協調。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能耗雙控政策納入綠證納入能耗雙控政策、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的統籌協調。 綠色證書頒發機構、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綠色證書的簽發和交易規則,高效、規範地做好綠色證書的頒發和交易工作。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協調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方案,強化高耗能企業綠色用電責任,依法依規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對相關用能主體。
13)加強交易監管。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加強了對各地區、各類主體綠證制度實施情況和綠證交易的監督管理。 加強對綠色證書簽發和交易的抽查和檢查,嚴防和嚴查懲處綠色證書簽發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過程中的虛假交易、偽造、篡改資料行為。 重大違規違紀的,應當按程式移送紀檢、監督、審計部門。
14)及時核算資料。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體系,推動將非電力可再生能源納入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逐步建立基於綠色證書核算的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體系。國家統計局應當根據國家能源局計算的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和非電力利用基本資料,及時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提供國家和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資料。國家能源局加快建設國家綠色證書頒發和交易體系,加強綠色證書頒發和交易資料的統一管理。 國家發改委牽頭開展了“十四五”省級節能目標責任評估,以國家統計局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資料為基礎,結合省際綠證交易電力資料,最終核准了各地區能源強度降低率。
15)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全國生態日、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等重大活動,深入開展綠色證書的宣傳應用推廣,增進全社會對綠色證書制度的認識。 統籌做好綠色證書交易管理及節能減碳培訓工作,提公升各類業主業務能力水平。 加強綠色消費的宣傳和推廣,鼓勵各類用能單位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
1月 27, 2024.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