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傳言稱聘請某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規定? 是否有必要聘請某人作為法定代表人? 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供網友參考。
首先是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理解
我們理解,法定代表人必須首先澄清什麼是法人? 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法》,誰負責? 擔任法定代表人有什麼要求?
根據《民法典》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法》第十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經理。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的經理是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採取反向列舉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條件的形式,沒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因受賄、挪用財產、侵占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滿五年,已宣告緩刑的,緩刑緩刑期滿後未滿兩年的;破產清算中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公司或者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或者企業破產清算完成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因違法被吊銷、責令關閉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並承擔個人責任,自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之日起不超過三年; 該個人因承擔的債務金額較大,到期未清償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執行人。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執行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二條和《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職責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只有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才能被公司追償,其履行職責的後果是公司的責任,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三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職責
《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完成四類工作: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決定書等檔案。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在變更後簽字。
《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股份為紙質形式的,還應當註明股份數量,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公司以紙質形式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章。
四、法定代表人特別規定
首先,《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不得限制法定代表人對善意相對人的權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代表人的行為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越權外,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職務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