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彩禮新規落實,“首案”在多地被評判!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今年春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彩禮新規定》正式施行。 近期,多地適用新規對彩禮訴訟作出判決或調解。
《彩禮新規定》正式生效。
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 新規明確了婚內索取財產、婚後“閃現”等情況下的彩禮糾紛處理方式。
例如,在確定彩禮時,如何區分戀愛期間的彩禮和一般的禮物? 新規明確,在判定彩禮是否為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彩禮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繳費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贈與人和受禮人等事實。
新規明確了不屬於彩禮的幾類財產,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特殊紀念場合支付的少量禮物和現金禮物,以及一方為表達或增恩愛而發生的日常消費支出。
此外,新規定明確,如果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同居,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支援一方要求退還離婚時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 但是,如果同居時間較短,彩禮金額過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彩禮金額等事實,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彩禮的具體比例。 同居的情況和懷孕的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以及當地的習俗。
中國新聞社記者陸鳴拍攝的資料圖。
案例一:拿到證件半個月後離婚,彩禮怎麼辦?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彩禮的新規定,調解一起涉及彩禮的離婚糾紛。 據報道,2022年,李某、張某被介紹認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
戀愛期間,李某多次給張某轉賬、送紅包,增進雙方關係。 結婚前,李某向張某支付了15萬元的彩禮,並為張某買了“三金”。 婚後,雙方爭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觀點不合、性格不相容”為由起訴法院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退還總計20多元的彩禮。
受理此案後,法官得知李某某與張某結婚不到半個月就開始分居,雙方在彩禮金額和嫁妝返還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 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張某向庭退還了李某的嫁妝和茶錢16.5萬元、紅包和價值3.88萬元的“三金”,共退還了20.38萬元。
案例二:戀愛當天送的“520”送的首飾算彩禮嗎?
近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微信***北京法網事件“曬出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彩禮的新規定的案件。
賈和李於 2021 年初通過商業婚姻**相識並建立了戀愛關係。 戀愛期間,賈某為李某購買了一部手機和飾品(飾品是5月20日購買的),多次轉賬共計4萬元。 之後,雙方開始時不時地同居,雙方討論婚事和彩禮的金額。 賈某同意給50萬元的彩禮,之後,賈某將15萬元轉給李某,剩餘的彩禮沒有支付。 半年後,雙方因性格和生活習慣而分手。
庭審中,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賈某還向法庭提交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購物收據、銀行轉賬記錄等檔案截圖。
法院認為,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及轉賬的4萬元,是賈某在戀愛中為增進關係而產生的日常消費支出,不屬於彩禮; 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是在特殊時間購買的,是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支出,不是彩禮; 賈某轉給李某的15萬元,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金額後,雙方明確認定其性質為彩禮,因此可以確定15萬元是賈某為娶李某為目的支付的彩禮的一部分。
此外,根據《新彩禮條例》,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同居,一方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同居等事實, 並結合當地習俗,決定是否退還彩禮及退還的具體比例。
據此,法院裁定李某應將15萬元彩禮返還給賈某,駁回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國新聞社記者唐彥軍拍攝的資料圖。
案例3:宴席錢、汽車錢、離婚錢算不算彩禮?
陝西省阜平縣法院近日也首次公布了適用《新彩禮條例》的案例。
案中,李磊和韓梅是自由戀愛的,婚後發現性格大相徑庭,結婚不到一年就經常因為各種瑣事吵架,最後雙方決定離婚。
庭審中,李磊向法庭提交了20頁的支出記錄,要求韓梅全部退還,包括情人節、七夕節、生日送來的520元、521元紅包,共計9800元; 戀愛期間,吃飯、看電影、買包、差旅費19814元; 訂婚時,媒人給女方彩禮8888元,衣服2萬元,金項鍊、金手鐲、金耳環、金手鐲共3.6萬元; 結婚時,辦宴要6.4萬元,上車要1萬元,離開母親要1萬元,共258502元。
韓梅說,女方認的彩禮在訂婚時只收到88888元,男方記錄的其他費用不屬於彩禮,女方結婚時有8床被、8床單、1臺電視機、1臺洗衣機,雖然雙方婚後只同居了一年, 婚前兩人同居,女方也為男方生了胎,韓梅不肯退還彩禮。
法院認為,《關於彩禮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節日、生日等特殊紀念場合支付的禮品或者價值不高的現金禮物,以及一方當事人為表達、增進感情而發生的日常消費支出,不屬於彩禮。 因此,丈夫主張的戀愛期間發生的紅包和費用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當地習俗和普遍觀念,男方為婚宴花費的6.4萬元,不是彩禮。
《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支付財產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風俗習慣等事實,確定彩禮的範圍。 付款的時間和方式、財產的價值、付款人和收款人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確定離婚金和汽車付款是彩禮。
綜上所述,本案的彩禮包括:彩禮8888元、衣物錢2萬元、婚介人在訂婚時送給女方父母的金項鍊、金手鐲、金耳環、金手鐲共計3.6萬元、車款1萬元、離婚款1萬元, 共計164888元。
彩禮是不是太高了?
法院認為,《關於彩禮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彩禮是否過高時,應當綜合考慮彩禮支付人所在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 考慮到當地農村地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7000多元,彩禮金額幾乎是當地農村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遠遠超出了普通人的承受能力,因此應認定彩禮金額過高。
本案中,女方娶了8床被子、8床單、1臺電視機和1臺洗衣機,庭審期間雙方約定將嫁妝貼現1萬元。 法院認為,在返還彩禮時應考慮女方的嫁妝,並應扣除共同消費或新增到男方財產中的嫁妝金額。
彩禮的返還是否需要考慮雙方的生活狀況? 法官認為,在現實中,男女同居、未婚是很常見的,我們不應該忽視雙方同居的事實,尤其是女方終止妊娠或生孩子,如果完全無視共同生活的長短和女方懷孕,要求女方退還所有的彩禮, 這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背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我們認為,我們同居的時間長短以及女方是否懷孕應該是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多少百分比彩禮的重要因素。
本案審理後,查明了案情,主審法官耐心細緻地向雙方講解了法律,女方最終一次性將4.6萬元的彩禮退還給男方。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