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車輛駕駛員在交通事故發生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是推卸責任、逃避責任的行為。
1、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八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不負有責任,開車離開事故現場;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後無證駕駛,報案後不履行監聽現場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往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送傷者送往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虛假位址或虛假資訊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亡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交通事故發生,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交通事故發生;
8、經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且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六種情形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自行撤離現場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一方悔改報案;
2、為及時搶救傷者,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指明車輛和傷者所在位置後,驅車駛離現場,及時報案;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往醫院後,確需臨時離院,以籌集傷者醫療費用,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真實資訊,在約定時間內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要去醫院治療等離開現場,未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離開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者不能發現事故發生;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遭受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事故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從事運輸的人員或者非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明確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員死亡的,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毀,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交通事故致使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故意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故意駕駛無證或者報廢機動車的;
5)嚴重超載駕駛;
6)為逃避法律起訴而逃離事故現場。
第3條“交通事故後逃跑”,是指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逃跑的行為,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