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個人或企業很少發布懸賞公告,為達到一定目的而徵求他人違法犯罪的證據或線索。
【背景案例介紹】。江蘇某民營企業“懸賞100萬元蒐集跨省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活動線索”近日備受關注。 澎湃新聞1月29日從發布公告的江蘇遠通波紋管獲悉,公告確實是該公司發布的。 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公司認為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某大隊隊長陳某“涉嫌濫用職權”,懸賞蒐集違法犯罪線索。 30日,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微信公眾號通報,已關注此事並高度重視,相關部門已開展核查,希望各方保持冷靜理性。 (**在澎湃新聞中)。
“對徵集有關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線索給予獎勵”。 這合法嗎?
司法機關發布懸賞公告的情況並不少見,人們通常不會基於對公共權力的信任而質疑其公告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個人或私人公司發布獎勵公告,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
[合法性**]。
1. 該行為是否合法取決於該行為的內容和實質
《民法典》第499條對提供獎勵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499條:懸賞人公開宣告將支付實施特定行為的人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要求支付報酬。 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2、任何獨立的民事實體當然有權依法發布懸賞公告、收集證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定行為的完成”必須是法律行為,並且是法律允許的行為。 “懸賞蒐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是否屬於法律允許的行為?
我國現行證據制度中,有民事訴訟執行階段對證據給予獎勵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法院同意採用獎勵辦法追查財產。
但是,此限制僅適用於民事案件。 至於收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獎勵,已經超出了民法範疇。
律師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和《訴訟法》均規定,律師在接受委託辦理事務過程中,有權協助委託人調查取證。 委託律師代為發布公告,並給予取證獎勵,當然也是一種調查取證的形式。
然而,這是基於這樣乙個事實,即在訴訟程式中,受試者已經合格。
[有違法風險]。
1、“公開懸賞非法線索”可能損害名譽權和私隱權
公職人員也是具有公民權利的法律主體,因為“公共獎勵”的形式通常涉及一些具體事實。 事實上,它可能涉嫌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因此不具有獎勵廣告的效力,即使對方可能有違法犯罪行為,也不能推斷出獎勵是合法的。
一方面,如果獎勵內容涉及不允許披露的內容,如個人資訊、私隱等,則以“公開獎勵”的形式披露對方的具體資訊,可能會侵犯對方的私隱。
另一方面,懸賞公告中對案件的描述往往是片面的,有的甚至“先入為主”和“有節奏”。 基於這種片面的資訊,公眾可能會對具體情況產生偏見或錯誤的認知,這也可能會損害對方的名譽權。
此外,懸賞公告中的描述是由植入傾向性描述引起的。 表面上是收集證據的“天價獎勵”,其實是製造“天價”來引導**的噱頭。 它使親戚受到負面新聞的影響,從而導致社會評價的降低。
對非法線索的公開獎勵“,至少要承擔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最壞的情況是涉嫌誣告和誹謗”。
二、非法取證風險及取證方法。根據證據規則,證據必須是合法的。 但是,通過獎勵證據獲得的證據往往不一定是合法的,例如通過竊取或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的證據,或者通過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獲得的證據。 由於該證據不合法,因此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3. 對徵集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給予獎勵,是否屬於行使監督權?
公職人員是否“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屬於職務犯罪的範疇,公民當然有權監督其履行職責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但是,監督的方式不能在法律規定之外進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監督方式是投訴、舉報、舉報和揭露。 但是,它本身並不賦予以各種方式調查、調查或收集證據的權利。 公開渠道收集他人違法犯罪證據,實質上是一種偵查行為,偵查權或者偵查權只能由具有法定偵查權的機關行使,個人或企業既沒有偵查權,也沒有能力依法依規對他人進行調查、調查。
4. “懸賞蒐集有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線索”本質上是一種私人補救中國對私人補救措施的限制相對嚴格。
私人救濟是指當事人確定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依靠自己或私人的力量解決糾紛,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不經過國家機關和法律程式。 法律提倡通過公共渠道主張權利,現代法律一般禁止以私人救濟為原則,超越法律的私救構成侵犯民法,涉嫌刑法犯罪。
《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採取合理措施提供私人救濟。 同時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前提條件,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的保護; 二是必要條件,即不及時採取措施,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三是範圍條件,即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 四是法定條件,即應立即提請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懸賞蒐集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不屬於“法律禁止的不得做”的範疇]。
1、現實中,《關於收集犯罪線索的通知》的發布仍存在爭議。。無論是憲法、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定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線索”可以公開徵求,更沒有普通企業可以大舉收集公民的“違法犯罪線索”。
2.即使是司法機關,也無權在沒有非法證據線索的情況下推定存在“違法犯罪活動”。 企業無權推定他人可能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發布懸賞通知書徵求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是企業違法犯罪行為的合法權利。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任何機關、部門均無權憑主觀想象認定一定存在違法犯罪活動。 企業無權“先入為主”,對未被發現的違法犯罪的存在進行預測。
所謂嫌疑人姓名和個人資訊在網際網絡上大規模傳播,不僅會造成個人聲譽負面評價的侵權,還可能造成冤枉無辜的惡果。 侵犯他人人格權、名譽權,把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當成廢紙。
結論:如果是為了吸引網友的眼球,吸引**的眼球,但方式必須是合法的。 然而,這種先入為主的做法不僅損害了個人的聲譽,還導致了社會死亡的嚴重後果。 想象一下,如果招攬達到了企業的目的,它將導致一種社會普遍認為可以默許私人補救措施的方式。 如果最終失敗了,將對他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其危害後果將遠遠大於行為本身。
(作者:王巨集律師【法律如劍】雲南恆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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