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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我們處理的不是案件,而是乙個人的生命! ”
“法律是什麼? 是天法,是國法,是百姓的恩惠! 我不相信沒有天道的國法,也不相信沒有人情的天道! ”
“法律是讓壞人犯罪更昂貴,而不是讓好人更昂貴! 法律不能屈服於無法無天的人! “
你還記得負責電影《二十條》的檢察官韓明在聽證會上震耳欲聾的陳述嗎? 《二十條》講述了韓檢察官的“當事人”王永強、郝修平等老百姓對法律和公平正義的期待,這不僅讓我們學法,也給了我們光明的希望。
寧夏女律師馬雲嬋處理過許多疑難案件,曾無數次在法庭上說過“法律不能屈服於無法無天”,她做夢也想不到,自己捲入刑事案件時,案件還沒有結束,她的辯護人就成了“嫌疑人”。暫停執業證書的年度考試。
一審無罪,二審無罪,馬雲嬋的人生應該永遠“陰雲密布”,迷霧散去? 不,雖然法律還了她的清白,但“無法無天”仍在糾正她:吳中市律師協會根據鹽池縣法院的司法建議,決定暫停馬雲嬋的會員權利。
律師協會的處分依據是: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法行為處分規則(簡行)》第三十六條,故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合法獲取證據的, 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按照慣例,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後,將請求司法局中止執業。
馬雲禪要求提供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副本,但法院拒絕了。 直到兩個月後,馬韻禪才在聽證會開始前看到了決定自己執業命運的“司法提案”。
根據鹽池縣檢察院的指控,2018年11月,吳中市利通區寧夏臨祥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雲禪受託擔任閆錦麗的辯護律師。
2019年10月31日,馬雲禪因涉嫌實施幫助當事人銷毀證據罪被鹽池縣公安局查處,並於2020年12月1日移送鹽池縣檢察院起訴。 檢察院於2021年3月向鹽池縣法院提起公訴。
馬雲禪對涉嫌犯罪的事實和指控提出異議,並辯稱閆金麗從未告訴她轉讓借條、合同等證據。
鹽池縣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認為,馬雲禪幫助當事人移送證據,但未幫助銷毀證據,公訴人指控馬雲嬋的行為構成辯護人毀滅證據罪不充分,罪名不成立,採納馬雲禪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2023年8月7日,鹽池縣法院裁定馬雲禪無罪。
一審判決後,鹽池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吳中市檢察院支援抗訴。 馬雲禪認為,本案中,沒有銷毀,而是將所有記賬憑證原封不動地送交公安機關,作為楊洪慶案的證據,證據的有效性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一審判決認為她“幫助當事人移交證據”有誤,提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吳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和支援抗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馬韻禪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得到支援和採納。 法院於 2023 年 12 月 13 日作出最終裁決:
抗議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雖然法律一次又一次地為馬韻禪辯解,但馬韻禪卻一次又一次地為難。
微信*** 乾倩法妍披露:
馬雲嬋以為二審判決後,她就可以恢復修煉了,畢竟她已經四年沒有修煉了。 2020年12月,自案件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她工作的律師事務所不再為她出具任何律師函,也禁止她接案和開展任何律師業務,從2021年到2023年,連續三年, 吳中市司法局暫停了她的律師執照登記。在被強行解除僱傭合同後,麻煩父親一次又一次地開啟了麻煩的大門——麻煩一次又一次地上門:2023年9月,馬韻禪律師事務所想強行解除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起初馬韻禪不願意簽字,於是律所派了三名律師到她家逼她簽字,如果她不簽字,她就睡在她家不走,所以無奈之下, 馬雲禪只好含淚簽字。
今年1月3日,馬雲嬋收到吳中律師協會獎懲委員會發來的《立案調查通知書》,稱吳中律師協會近日收到鹽池縣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反映她在閆某麗刑事案件中“幫助干預司法訴訟活動”, 並要求她“積極配合調查”,並“如實提供”委託程式、案件受理記錄、會議記錄、判決書、書面答辯材料等材料。
1月22日,吳中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再次向馬雲嬋發出“聽證通知書”,告知馬雲嬋“有權要求聽證”。
應馬韻禪的要求,2月21日,吳中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向她發出《聽證通知書》,決定於3月4日下午在市司法局舉行聽證。
直到這個時候,馬雲嬋才看到了決定她行醫命運的“司法建議”,認為馬雲嬋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幫助干預司法程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瞞、毀壞、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誘使證人作偽證或者從事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當鹽池縣法院揮舞著大棒時,是不是想解釋白馬雲禪“幫助干預司法訴訟活動”,這次“談話”帶來了什麼樣的言論,“干擾司法訴訟活動”如何干擾,產生了什麼後果,馬雲禪的言論行為違反了《律師法》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懲治規則》的哪些條款和段落?
雖然吳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很明確:一是本案收集的證據能夠證實本案涉案證據已移交公安機關,不存在實際銷毀,不存在銷毀證據的實際後果; 其次,證人證言反映馬雲禪有說話的行為,但說話的行為不能擴大為銷毀證據。
儘管吳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原檢察機關指控馬雲倩構成辯護人毀滅證據罪不能成立”,但鹽池縣法院仍認為馬雲嬋的“與他人交談的行為”“干擾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並要求律師協會對馬雲嬋進行處理。
在接到鹽池縣法院要求處理馬雲禪的“司法建議”後,本應保護律師合法權益的“母親家屬”吳中市律師協會,卻沒有勇氣向鹽池縣法院調查馬雲禪是如何“帶話”的,她是如何“干預司法訴訟活動”的, 卻毫不留情地在馬雲禪的傷口上撒鹽。
矛盾的是,據馬雲禪介紹,在庭審時,偵查人員在庭審中陳述的事實,恰恰是檢察院指控後被法院駁回的“事實”(下圖)。
法院的無罪判決表明,它否認了檢察院的指控,律師協會實際上將檢察院的指控作為對馬雲禪的指控的證據,並再次審判了馬雲禪。
聽話的律師協會,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否毀了乙個人的生活並不重要。 看到彬玉雲的這篇文章,不知道心裡疼不疼。 (作者: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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