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新《公司法》中的股東出資和權利喪失制度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3-01

作者:劉建海、張子林

**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荀海亮團隊

前言

針對股東未按時繳納出資的問題,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設立了“催款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時繳納出資,被催交後仍未繳納的,將失去與未繳出資額相對應的股權。 這一制度對於充實公司註冊資本,維護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擬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分析權利喪失催收制度的適用情況及後果,以期為實際操作提供指導。

1. 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未繳納出資的,公司按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出書面催示要求繳納出資的, 可以規定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款之日起不少於60日。 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經董事會決議向股東發出權利喪失通知,並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股東喪失其在未繳出資中的權益。

依照前款規定損失的股權,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註冊資本,登出股權; 六個月內未轉讓、登出的,公司其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的出資額。

股東對權利喪失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適用情形

(一)股東未按時繳納出資額的

股東認購出資的出資期限以公司章程規定為準,最長出資期限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足額繳納出資。

(2)出資書面通知書

1.呼叫實體。

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核實股東的出資情況,發現股東未按時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公司應當向股東發出書面提醒,要求出資。

2.寬限期。

公司發出書面催款時,可以約定出資繳納的寬限期; 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款之日起不少於60日。

假設公司在發出書面催款時沒有規定寬限期,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是否有權享有“寬限期”? 我們認為,從立法精神上看,為了保護有意“喪失權利”的股東權益,“寬限期”是剛性規定,對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享有不少於60天的寬限期, 無論是否在書面提醒中說明。

(三)寬限期屆滿後未出資的

寬限期屆滿,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權利喪失通知,股東將失去與未繳出資相對應的股權。

綜上所述,股東出資召回損失制度適用的情形為:股東未在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日繳納出資,公司經書面催款後寬限期屆滿後未履行出資義務。

三、實施過程

(1) 董事會決議

對被傳喚後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可以向其發出權利喪失通知書。

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出資已記入公司章程,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董事會有義務核實並要求股東出資,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公司董事會無需股東大會決議即可就股東權利的喪失作出決議。

(2)公司發出權利喪失的書面通知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股東發出權利喪失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股東將喪失尚未繳納的股權。 由於股東未繳出資可以是全額認繳出資或部分認繳出資,因此公司在發出失權通知時需要注意股東損失的股權僅限於未繳出資對應的股權。

綜上所述,在實施股東出資提醒制度時,公司董事會應作出決議,公司應當發出書面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股東將損失與未繳出資相對應的股權。

4. 股權損失的處置

(1)依法轉讓

股東損失未繳出資對應的股權後,股權處於“無主”狀態,那麼如何轉讓呢? 如何確定轉讓標的、轉讓價格等事項? 《公司法》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相對詳細的規定待後續司法解釋。 有文章分析,此類合法轉讓包括其他股東認購和第三方認購,此類觀點有待討論。 從維護公司註冊資本的充足性和穩定性來看,遺屬股權的“合法轉讓”應為未繳出資額的回購,由原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和第三方通過認購公司註冊資本的方式取得喪親股本對應的股權。

(2)減資和登出

對於失去權利權益對應的註冊資本,公司可以辦理相應的減資手續,登出股權。 如果公司辦理減資,是否需要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式? 或者你可以直接做嗎? 我們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屬於股東大會的範圍,應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三)其他股東繳納出資額

自權利喪失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即權利喪失之日,如果失去的權利的權益未依法轉讓或登出,則其他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足額繳納出資額。 其他股東繳納出資的時間應當在六個月期限屆滿後立即繳納,其他股東繳納出資後取得相應的股權。

綜上所述,損失的股權應當自虧損之日起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未完成的,其他股東應按照出資比例足額繳納出資額。

5. 對喪失權利的股東的補救措施

被傳喚後喪失權利的股東對喪失權利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權利喪失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30天屬於驅逐出境的期限,如果在30天內沒有提起訴訟,將沒有司法補救措施。 在失去權利的股東提起的異議訴訟中,訴訟主張應如何表達? 追溯溯源,權利喪失通知的發出是以公司董事會決議作出的,喪失權利的股東應起訴法院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或確認不成立, 從根本上確認了公司發出的權利喪失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敗訴股東提出異議後,是否應相應處置損失的股權? 如果涉及發布最終權利喪失通知的董事會決議被法院宣告無效、撤銷或確認,則異議股東可以請求登記機關登出登記或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異議股東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損失的股權並得到法院支援的,公司不得處置損失的股權。

6. 總結

根據“權利義務互惠”原則,股東在享受股權的同時應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否則不應享有未繳出資對應的股權。 《公司法》的修訂,將股東出資制度提高到法定水平,有利於加強對股東出資的監督,維護誠信市場環境的建設。 對於股權損失的處置、股東損失的救濟等事項,預計未來將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以利於實際操作。

陳述本文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任何意義上的法律建議,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機構的觀點。 未經作者書面同意,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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