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施偉忠.
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後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有很多亮點,其中一大亮點是建立了“股東損失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將有助於消除公司長期占用的非資本股東和殭屍股東,同時為公司引入新股東創造條件,增強企業活力, 該系統還將在激發市場活力方面發揮不可估量的作用。
股東損失制度,又稱沒收股份,在日本、美國和中國台灣等發達國家被稱為“股東撤職”制度,是指公司通知股東繳納出資,並在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繳納出資或未繳納出資時給予股東一定的寬限期的制度按時繳納出資。
在中國,股東喪失權利的制度不是憑空產生的,這種制度的出台也是為了應對我國社會發展這一階段的需要而設立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i],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全部出資撤回時,才取消其資格。 不適用於股東履行部分出資義務或撤回部分出資的情形。 雖然其適用範圍過於嚴格,但為完善當今的股東權利制度提供了實踐和法律依據。
股東損失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合同終止理論。 合同一方不履行等同於根本違約,另一方可能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而隨著解除合同權利的行使,股東喪失了持有股份作為出資對價的基礎,股東身份消滅。 這一理論在本次修訂的《公司法》中也被引用,新《公司法》[ii]的股東損失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股東要求喪失權利的條件和程式、損失股份的後續處理、損失股東的權利和救濟。
適用條件:股東未在股東約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經提醒後仍未繳納的,包括全部出資和未按時繳納的部分出資。
適用程式:書面提醒-董事會決議-權利喪失通知3個環節。 即股東未按時繳納出資時,公司應先作出書面催款,書面催款應載明具體金額、寬限期等。 股東未按照書面要求支付款項的,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 當公司向股東發出違約通知時,該決定即生效。
失去權利的股東損失股權的處理方式:一是轉讓,二是減資登出。 期限為在六個月內完成轉讓或登出,如無轉讓,且因各種原因不想登出的,其他股東應按比例足額繳納相應的出資額。
喪失權利的股東救濟:應當自收到權利喪失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立法的技術水平與乙個國家的發展程度息息相關,因此立法也被稱為後悔之術,股東喪失權利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如:
1. 誰(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應決定召集的適當寬限期? 催款通知書所列明的寬限期的合理範圍是怎樣的? 大股東是否會在認購出資期屆滿前,利用手中的權利啟動股東損失制度,向他發出催繳通知,但書面出資催注期寫成若干年,通過此變通辦法延長了大股東認購出資的義務。 是否應該規定認購期一年+寬限期n年不超過總共多少年。 這樣更有利於實施。
2、欠出資的股東也可以是董事會成員,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這些事項時,欠出資的股東是否應該迴避? 新《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予避免。
3、是否會有大股東通過“股東損失制度”失去股東資格,從而達到退出公司、免除認購和出資義務的目的,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4、股東損失制度是否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在不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股東違約制度的行使是否也需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更明確地界定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這些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創新,才能進一步完善。
i]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全部出資的, 經公司催促,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退還出資的,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終止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時說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支付相應的出資。 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式前,要求有關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承擔相應責任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二】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股東喪失權利制度】“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未繳納出資,公司按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出書面催交出資通知的, 可以規定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款之日起不少於60日。 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經董事會決議向股東發出權利喪失通知,並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股東喪失其在未繳出資中的權益。
依照前款規定損失的股權,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註冊資本,登出股權; 六個月內未轉讓、登出的,公司其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的出資額。
股東對權利喪失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