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20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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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老唐和小唐是父子。 老唐生前曾向銀行借款50萬元,張某作為擔保人之一,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貸款到期後,老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張某作為擔保人向銀行償還了16500元。 隨後,老唐因病去世,張某起訴小唐追究還款責任。 小唐說,他並不知道涉案貸款。
由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某作為擔保人,有權在擔保責任範圍內向借款人老唐追償。 老唐去世後,小唐作為老唐的一階繼承人,沒有放棄對老唐遺產的繼承,應視為繼承老唐的遺產,應當在其繼承老唐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16500元。
法官怎麼說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人的繼承人不自動承擔清償義務,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沒有繼承權的,可能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果債務人有遺產並被繼承,繼承人需要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0條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擔保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死者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菏澤市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