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路入侵與刪除)1.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駕駛非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馬訴楊某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案情要點:原告、被告駕駛非機動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傷害的,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事實摘要]。馬和楊都是一家公司的員工。 2007年5月8日早上6點,馬騎著自行車去上班。 當他即將到達單位時,開著電動自行車的楊某追了上來,兩人邊開車邊聊。 談笑風生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兩人的自行車撞在一起。 馬突然失去平衡,倒在地上,昏迷不醒。 後來,他被送往醫院**,在那裡他被診斷為右顳硬膜下血腫和左鎖骨骨折。 經過三次住院**,馬接受了內固定手術和左鎖骨外側段固定手術,並接受了開顱手術和顱骨缺損修復手術。 馬認為,他受傷的原因是楊和自己騎自行車聊天造成的,於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工費損失等,共計15萬元。
[法庭評論]。本案是一起非機動車碰撞引發的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相關交通管理規定,特別是在中國這個自行車大國,騎車人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馬和楊併排騎行,聊天,沒有集中精力騎行,導致兩輛自行車發生碰撞。 由於馬、楊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及時報警,交警沒有前往現場調查。 因此,交警支隊認為,由於事故現場的變化和證據的丟失,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實,因此事故責任不成立。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定,因為馬、楊某未能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 由於無法恢復事故現場,法院最終根據馬和楊的陳述認定雙方責任相同。
訴因: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信平台
2.未滿16周歲的肇事者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害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的,由肇事者的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責任——唐訴盧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要點:未成年人違法造成傷害的,其監護人負有賠償責任。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傷害的,由行為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進行賠償。
[事實摘要]。2020年12月,69歲的唐推著人力車在街上逛街。 14歲的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意外追尾並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輪車,造成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據交警介紹,陸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唐的傷勢在三個地方被評估為10級殘疾。 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起訴盧某、其監護人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法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歲,這在投保時的保險條款中已明確規定。 然而,事故發生時,陸某年僅14歲,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違法使用電動車造成的事故,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索賠。
原告辯稱,保險公司以司機未滿16周歲為由拒絕賠付,保險單上未註明,沒有理由拒絕索賠,因此保險公司應按保單全額賠償2萬元; 不足的部分應由侵權人陸承擔。
經審理,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人陸某年僅14歲,確實違法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成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陸某不是未成年人,屬於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盧某某的監護人應當判刑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0,000元。
[法庭評論]。隨著城市交通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出行方式變得多樣化,電動自行車方便快捷,成為很多人的首選。 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駕駛電動自行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必須年滿16歲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 未滿16周歲的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因此,法官提醒,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出行安全,不得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
訴因: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信平台
3.電動車車主違反安裝遮陽傘,傷害路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李訴濤案
案情要點: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安裝遮陽傘會改變車輛的重心和平衡點,破壞車身的穩定性,容易造成駕駛員的視線受阻,增加了汽車與行人發生碰撞的風險。 電動車車主違反規定安裝遮陽傘,傷害路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實摘要]。2021年10月15日上午,陶某駕駛一輛裝有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後座上抱著乙個孩子,開車到望湖中路交叉口南側人行橫道時,由於觀察疏忽,電動自行車上的陽傘撞倒了70多歲的老人李某, 誰正在過人行橫道,導致李某倒地受傷。
庭審後,法院認為,關於原告李某的受傷是否是被告陶某的兩輪電動車相撞所致的問題,由於原被告持有相反意見,應結合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收集的證據綜合認定事實。 通過交警部門與事發時在場人員的談話,特別是被告陶某女兒江的陳述,可以確認被告陶某騎的電動自行車遮陽傘碰到了李某的身體,導致某某受傷。
由於事發時沒有監控設施捕捉事故,因此無法確認雙方經過時交通訊號燈的狀態。 但通過交警出具的事故證明可以確認,原告李某沿望湖中路南側人行橫道自西向東過馬路,事故現場靠近城坎路行人路。 根據被告陶某女兒江的陳述,“2021年10月15日上午7點20分,我上學遲到了,......可以看出,事發時陶某可能很著急。 同時,陶某騎的是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相比,陶某作為電動自行車司機,更應該注意觀察路況,確保行車安全。 而且,在事故證明中,交警部門認定陶某在事故中違反了交通安全法,是事故的起因。 同時,李某作為行人,也要注意過往車輛。 基於以上因素,被告人陶某承擔本案事故責任的80%,扣除其已支付的1351元,尚需賠償950000多元。
[法庭評論]。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遮陽傘面積較大,遮陽傘的安裝改變了車輛的重心和平衡點,破壞了車身的穩定性,也容易造成駕駛員的視線受阻,增加了汽車與行人發生碰撞的風險。 近年來,因遮陽傘金屬部件脫落或變形而造成駕駛員受傷的事故屢見不鮮。 2021年12月,合肥市發布《關於禁止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遮陽篷(雨傘)的通知》,對市區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安裝遮陽篷(雨傘)進行專項整治。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車主應有意識地拆除已安裝的遮陽傘。
標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日報 2022年8月16日 第3頁
4.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執行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與外包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外包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馬達XX訴李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河南某網路技術公司、某保險公司
案情要點:如果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在執行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外包公司與外包公司在管理、結算費用、購買保險等方面存在勞動關係,外包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事實摘要]。在駕駛電動車給顧客送餐的過程中,外賣騎手李某某與駕駛電動車的馬大木某相撞,導致馬大某某受傷。 交通管理部門確定,雙方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 後來,馬達木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外踝骨折,右腳第一骨折。
3.第五蹠骨開放性骨折。 事故發生後,李某認為他不應該支付醫療費用。 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談判不成,馬大木向中原區法院起訴李某、上海某資訊科技公司、河南某網路技術公司、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李某作為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被告李某在執行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從外包公司對李某的管理方面可以認定李某與李某存在勞動關係, 為李某支付費用、購買保險等,且李某在執行外包公司工作任務時給原告造成損害,因此外包公司應對李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被告外賣平台開發商只是外賣平台的運營者,只提供資訊服務,不對騎手進行管理,因此原告要求外賣平台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被告保險公司承保附加險綜合保險,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馬達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12,4837元,被告外包公司賠償原告馬達醫院餐補和交通費共計275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自願履行了支付賠償的義務。
[法庭評論]。在網際網絡平台經濟的浪潮下,為了更好的拓展市場和擴大業務範圍,外賣平台多採用分包模式,將不同區域分包給不同的外賣商或合作夥伴,通常由外賣商或合作夥伴負責招聘和管理自己區域的外賣人員。 隨著用工方式的網際網絡化,快遞員勞動關係確認難度也在“公升級演進”,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面臨新的問題。
因此,與派送員有管理關係的用人單位或平台管理方需要規範用工行為,加強對派送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公升其交通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嚴肅處理違反交通規則的派送人員,並經常開展警示教育; 同時,為配送人員購買保險,一方面可以保護配送員的人身權益,另一方面可以保護發生事故時受害者的權益。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需要提醒送貨人員在送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並安全駕駛。
標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人民法院報》2024年1月26日第3版**:發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