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案件電子資料法律法規全集(2024)》一文中可以得知,我國刑事案件電子資料的審查標準有三種:
一是電子資料取證程式應當合法合規; 二是電子資料形式要完整、真實; 第三,電子資料的內容應具有相關性。
在本文中,我們將首先討論電子資料的合法性。 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電子資料收集規則》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電子資料收集、提取、審查和判斷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電子資料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證據收集程式的合法性》中, 如下:
1)取證人員:必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2)取證方法:封存原始儲存介質,提取、凍結或檢索電子資料等操作必須符合相關標準;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通過列印、拍照或錄影來固定電子資料; (3)取證過程:必須有合格的證人在場,全程錄影; (四)取證結果:必須附取證人、電子資料持有人或者提供者、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提取記錄或者清單; (五)採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證據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 (六)電子資料的審查必須符合特別程式規定; (七)證據收集存在瑕疵的,必須加以補充或者合理說明,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實踐中,基於電子資料合法性的規定,可以提出強有力的質證意見,從而達到有效的抗辯。 以下是涉及電子資料的四個典型案例:
欺詐性出口退稅案例本案中,公安機關要求A公司獲取被告唐某的電子郵件內容和IP位址資料,同時出具了《取證通知書》和《現場提取電子資料記錄》。
辯護人在審查案卷時發現,《電子資料現場提取記錄》缺少證人簽名且未說明原因,公安機關無法提供採集過程的同步視訊,違反了《關於採集有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刑事案件辦理中電子資料的提取、審查和判斷》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電子資料收集規則》第二十一條,因此上述電子資料的合法性值得懷疑。
公安機關無法糾正這一缺陷,也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法院最終認定上述電子資料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快速廣播案例
本案涉案伺服器為電子資料儲存介質,檢察機關對涉案伺服器的扣押、保管、移送不符合程式要求,導致查驗材料內容與扣押清單不一致。 因此,辯護律師指出,電子證據(涉案**)可能存在汙染,其合法性值得懷疑。
最終,主審法官認為,從涉案伺服器(本案**)提取的電子資料證據不足,隨後對被告人量刑從寬處理。 虛擬貨幣案例
本案中,羅某技術人員在證詞中提到,涉案背景被黑客入侵,系統資料缺失。 後來,調查機構決定讓羅恢復資料,並更改了後台賬號和密碼。
在與網路有關的案件中,未經授權修改背景等同於破壞犯罪現場。 由此提取的電子資料是犯罪後形成的資訊,不能反映犯罪前和犯罪時的背景情況。 因此,辯護律師有理由質疑從篡改後台提取的電子資料的合法性,進而否定電子資料的證據資格,排除電子資料。
跨境網路犯罪案件本案中,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是儲存在海外伺服器上的電子資料。
在此類案件中,偵查機關一般會通過微信分享、QQ分享、案件涉案程式內建的資訊推送等第三方服務商申請取證,也稱為“遠端檢查”。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電子資料收集、提取、審查、判斷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2016) 本規定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三)網路遠端勘驗,是指利用網路對遠端計算機資訊系統進行檢查,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資料的調查活動, 記錄計算機資訊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案件偵查和刑事訴訟的偵查和解決提供線索和證據。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審查和判斷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等有關規定,原始儲存介質位於境外或者遠端計算機系統的電子資料,可以通過網路提取**; 必要時,可線上進行遠端檢查;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措施進行線上遠端檢查的,應當依法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
同時,線上遠端檢查也應製作《遠端調查記錄》,由調查人員和證人簽字或蓋章,並附上《電子資料提取固定清單》,註明所使用的伺服器、點對點軟體、加速軟體等網路工具的名稱和版本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在尚未立案的初步偵查階段不得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但是,一些偵查機構可能會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監控該人的手機、**或通訊軟體,以收集證據。
此時,委託人或辯護律師應首先核實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行為屬實的,不得以非法獲取的電子資料作為定罪依據。 如果《遠端調查筆錄》內容不完整,簽字或蓋章程式不完整,無法提供同步錄影或合理解釋,則從中收集的電子資料的合法性也存在疑問,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8)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立案後,可以根據犯罪偵查的需要,經嚴格審批手續,對危害***犯罪、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危害社會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1.電子資料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取證程式的合法性”上,包括取證人員、取證方式、取證過程等。
2.根據電子資料合法性規定,可以刪除一些合法性存疑的電子資料,如無法解釋的證據收集缺陷、被汙染的證據、被篡改的證據、非法的證據收集程式等。
3.關於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此編號將另行**,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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