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網際網絡、大資料、雲計算等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和應用,顛覆了人們的傳統生活方式,催生了平台經濟。
21世紀以來,網際網絡、大資料、雲計算等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和應用,顛覆了人們的傳統生活方式,催生了平台經濟,並進行了許多行為的開展,如交易行為、社交行為、內容發布、自我開發等,產生了各種型別的平台,包括創新平台, 交易平台、內容平台、社交平台等
平台組織作為一種新型組織,已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線上交易平台持續時間最長,發展最成熟。
從表面上看,網上交易平台就像乙個市場,交易各方依靠平台上的一流機制自發調整直接交易,而平台企業和自己的一流商家就像乙個一對多的合作關係網路,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共同服務消費者
也像乙個等級組織,平台企業依靠平台的所有權對第乙個業務擁有許可權,並向第乙個業務下達命令。
然而,如上所述,線上交易平台的市場、等級和混合特徵的結合導致了其組織屬性的模糊性。 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治理邏輯,因此定義線上交易平台的組織屬性成為平台治理的關鍵。
“平台”最早出現在產品開發領域,大多數學者稱其為“產品平台”華中生,2013年,因為平台是在企業內部使用並由單個企業控制的,所以被稱為“內部平台”。
平台的概念被學術界廣泛認可,它被定義為一組子系統和介面,它們形成了乙個通用的架構,可以有效地開發和生產衍生產品。
20世紀末,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企業之間越來越多的共同合作,產品平台已經從企業內部擴充套件到企業外部,特別是在第一鏈上,內部平台的優勢在於可以利用外部企業的資源,尋找更具創新性、成本更低的元器件和技術。
然而,與內部平台一樣,本質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當提出乙個商業生態系統的概念時,平台被視為生態系統的基石,平台是指乙個平台,可以通過一系列介面幫助生態系統中的成員公司或介面來解決問題。
唯一不同的是,與之前的內部平台相比,平台已經擴充套件到了企業外部,並與平台外的利基企業一起形成了乙個商業生態系統。
但是,該平台的本質沒有改變,它仍然是可重複使用元件的子系統和介面的穩定集合,借助這些子系統和介面可以開發新的和互補的產品。
在平台理論梳理的基礎上,提出了產業平台的概念,認為是那些由乙個或幾個企業開發的、能夠生產互補產品並為其他企業提供基本功能的產品、服務或技術。
然而,在2012年,這一定義被修改,認為產業平台是那些由一家或幾家企業開發的產品、服務或技術,可以為其他企業的互補產品提供基礎,並有可能產生網路效應。
2014年,他整合了技術管理和經濟學領域的相關理論,提出了整合平台的概念,即平台是乙個不斷發展的組織。
具有以下特點:與具有創新性和競爭力的互補企業合作; 通過在頂端和需求端創造範圍和規模經濟來創造價值,由核心元件和外圍元件組成的模組化技術架構。
通過挖掘網路交易平台的組織屬性,選擇不同的治理結構也意味著設定與之相匹配的不同治理機制,而各種治理機制之間的匹配可以使各種治理結構發揮其治理效果。
本文構建了網盤平台組織屬性的目標盤模型,以“目標盤”作為目標平台企業的隱喻,即在治理過程中,平台企業應根據不同的長度組合治理之箭,射向相應的區域, 從而達到乙個目標為了獲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線上交易平台的治理結構是多樣的,相同的產品和服務在不同的平台上交易,治理模式不同,但無論選擇或設計什麼樣的治理架構,第一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決策權配置都必須與相應的管理控制相匹配,才能保證理想的治理效果。
集市式的治理結構是產出定價帶來的高能量激勵、高度的流程控制、平台上頂級商家的高度自主性的結合。
雖然一流企業的高能量激勵和高度自主保證了產品的多樣性和長尾市場的啟用,但很難保證產品的質量。
因此,要有強有力的過程控制來保證平台上的產品質量,比如平台公司發布的各種規則和平台後台的各種過程控制措施,包括投訴機制、基於大資料分析的過程控制、反饋機制等。
* 治理結構的特點是高能量激勵、高度所有權自主權和強控制的配置。 與市場結構相比,加大投入產出控制力度,保證平台是優質業務,輔以高產能激勵和高所有權自主權,保證產品的多樣性因此,它通常用於滿足需要高品質生活的消費者的需求。
半自營式治理結構的特點是高能量激勵、低所有權自主、強控制的配置。 這是一種獨特的治理結構,是一種 JD.com 在 JD.com 開發過程中放鬆對平台產品的絕對控制,由頂級商家自己運營的模式。
全自營式治理結構的本質是分層治理,表現為低能激勵、低所有權自主、高控制的配置產品或服務的運營完全由平台企業單獨運營。
在市場治理結構中,平台企業與第一企業自行決策,平台企業為第一企業提供各項增值服務,第一企業自主決定產品運營模式。
同時,平台企業通過引入標準化規則來治理一流企業群,因此一流企業在選擇任務時一般只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平台企業則考慮平台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由於平台企業的平台所有權,平台企業在網路交易平台中處於權力優勢。 但是,平台公司和經營公司自行決定,平台公司不會干涉經營公司的產品運營相反,它完全依靠權力來制定和修改規則,以實現線上交易平台的協作。
在治理架構上,平台公司和業務商也獨立進行內部決策,但為了保證平台的客戶體驗和平台的整體利益,平台公司會利用自己的權力優勢,對企業主進行嚴格控制。
平台企業除了向頂級商家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外,還會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頂級商家收取佣金,因此平台企業的任務選擇會受到頂級商家利潤的影響因此,平台公司也會控制**商家的產量。
除了更嚴格的規定外,平台的採購和銷售人員也會少量參與產品運營,比如平台活動的審批。
在半自營結構中,任務選擇主要以平台企業的決策為主,雖然第一業務在平台上開展產品或服務的運營,但無論是營銷活動的參與,還是產品的修改,決策權還是在平台企業這邊, 所以第乙個業務需要申請到平台進行採購和銷售,任務終於可以落地了。
平台企業按照最終銷售額的百分比向**商家收取扣分,高於**結構中的扣點比例。
因此,第一商家的收入既受自身任務選擇的影響,也受平台企業任務選擇的影響,平台企業按照第一商家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獲得收益。 因此,平台公司的採購和銷售人員將依靠自己的力量來實施線上交易平台的合作。
在完全自營結構中,任務選擇全部由平台企業決定,因此是一種一體化運營模式,平台企業考慮平台的整體利益**商家沒有選擇任務的權利,所以平台公司完全依靠權力來實現協同。
線上交易平台的治理結構是多種多樣的,相同的產品和服務在不同的平台上以不同的治理模式進行交易,但無論選擇或設計什麼樣的治理結構,第一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決策權配置都必須與相應的管理控制相匹配。
比如滴滴出行平台事故頻發的原因在於司機的控制力較弱,司機的所有權自主性較高,但與之相匹配的是外包的客服體系、不規範的投訴機制和反饋機制、弱的司機輸入控制機制,甚至在客戶投訴的前提下司機仍在正常操作,導致事故頻發。
因此,對於任何乙個平台企業來說,在治理平台的時候,不能只關注啟用平台組織的網路效應忽視治理結構的設計。
如果平台企業的治理結構設計能力有限,可以構建乙個具有較強層次控制的半自營或全自營治理結構的平台,實現通過許可權進行協調,減少首創業務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甚至是違法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