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違章停車、充電、改裝引發的火災事故頻頻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威脅。 在相關事故中,它通常涉及多個責任實體,例如車輛使用者、電池製造商、車輛銷售商和社群財產。 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相關主體應如何承擔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結合典型案例對責任問題進行了解釋。
如果電池盒有質量問題
製造商和銷售商可能要承擔責任
朝陽法院法官陳習告訴記者,從過去的案例來看,很多火災事故最終被認定在電動自行車電池箱的最高點。 如果原因是由於電池盒的質量造成的,那麼電動自行車的電池製造商和銷售商都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產品有缺陷,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缺陷產品對他人造成損害,被侵權方可以向產品製造商或產品銷售商索賠。 如果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生產者追償。 “電池生產銷售商的生產銷售行為是面向大眾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如果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安全可靠和嚴格規範經營行為,就會給公眾帶來重大隱患。 在這種情況下,涉案電池的生產銷售商不能證明其生產或者銷售的電池是合法合格的產品的,應當承擔火災損失賠償責任。陳習說。
在乙個典型的案例中,消費者顧先生從業務部門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並將其停在自家一樓的院子裡。 一天晚上,當他用插線板充電時,電動車突然**,大火迅速點燃了周圍的可燃物,造成房客楊先生等人受傷,並造成大量財產損失。 隨後,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根據火災事故證明,第一點是涉事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盒,起火是電池充電過程引起的。 庭審後,法院認為,電池應具有安全效能,充電過程異常,涉案電池明顯存在質量缺陷,因此電池銷售商和生產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顧先生以飛線的方式給電動自行車充電,且未採取消防安全措施,還在充電區堆放沙發等易燃物品,應當對擴大損壞負責。 最終,法院裁定,汽車銷售商和電池製造商承擔楊先生損失的75%。 顧先生承擔25%的損害賠償責任。
未履行消防安全防範義務時
物業也有責任
如果社群發生嚴重火災是由電動自行車**引起的,在某些情況下,物業公司也將承擔責任。
在乙個典型案例中,兩名居民使用物業公司管理的電源板在樓梯間為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由於電線故障,兩輛車**點燃了附近的一輛電動自行車。 三輛車同時起火,造成四人受傷和數人財產損失。 監控錄影顯示,其中一人將電動自行車推入樓梯間充電時,一名物業人員路過,沒有制止現場。 最終,物業公司和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內私自充電的居民均被判定為責任人,並共同賠償相關損失200萬元,其中物業公司承擔30%。
陳習提醒,物業公司作為社群消防責任人,有義務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和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加強充電安全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自行車違法充電行為。 物業未履行消防安全防範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戶外公共充電
車主還對車輛的安全隱患負責
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發火災事故,肇事者有違章停車、充電、改裝車輛等行為的,不僅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陳習特別提醒,在相關事故中,不僅違法充電的肇事者需要承擔責任,非法停放電動自行車並造成燃燒和火災加劇的,根據過錯程度的不同,可能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應該指出的是,即使公共充電裝置在戶外使用,給電動自行車充電,車主也要注意車輛的安全,及時發現並排除車輛故障和安全隱患。 否則,一旦發生火災,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仍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 北京**客戶 |記者 張磊.
編輯:王瓊。
流程編輯:馬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