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宿遷市宿城區某物業的原負責人。 2021年8月27日,之後,我收到了特種裝置安全檢查指令。
命令是8月27日下達的,內容是讓我在27日之前完成整改,這個陷阱是不是很明顯?
我立即申請了維修資金,在等待審批流程的同時,我加大了安全檢查力度,想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維護電梯。 截至2021年10月13日,已有28臺電梯滿足各項要求。
儘管如此,我還是收到了處罰決定,並罰款了我3萬元。
我不禁要問:這樣的行政處罰是執法還是罰款? 因此,在宿城區提起訴訟。
在上法庭的過程中,各種疑問逐漸浮出水面。
當我提出對方發出的第一次檢查的命令在檢查當天沒有交付給我時,我只收到了對方提供的第二次行動光碟。 對方回答說:“**有兩份,執法記錄儀的儲存空間有限,時間較長,當時的**可能已經蓋上了。 ”
我不明白,懲罰的執法形象規定不是終身保留嗎?
當我要求對服務說明書上的“羅”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時,對方斷然回答“字是羅本人簽名”。
我不明白,如果我這麼確信我籤了這封信,為什麼我多次申請票據識別,卻沒有落實?
2023年8月18日,在自己被市監察局上訪的案件中,局長表示,兩名辦案人員告訴他,“我們管理的電梯還沒有到必須停機的地步”,那麼處罰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否存在錯誤?
另一方面! 即使處罰決定書說此事已達嚴重違法,執法者為何不採取強制措施,任由違法行為持續50多天,執法者為何拔封條,獨自拍照? 而不是真的抓住電梯?
在法治社會中,文書不正式,程式不合法,事務不合規,沒有上訴的辦法。 在當今社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那麼難嗎?
懇請上級部門重視對此事的徹底調查、相關監督、司法透明、公正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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