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軍, 劉一瑤
一、軍人離婚的適用範圍
1.現役軍人。
2.軍隊管理下的退休人員。
上述人員應當按照本職等現役軍人退役前根據其軍銜或者軍銜的有關規定申請離婚。
注意:關於軍人婚姻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所有文職軍人的離婚。
2. 軍人離婚的類別
(一)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軍隊管理的退役人員
《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徵得軍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軍人有嚴重過錯。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人管理的退役人員,則本條的規定不適用。 這項規定的立法意圖是限制軍人配偶以某種方式要求離婚的權利,以便特別支援軍人當事人的意願。 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無論誰先提起離婚訴訟,本條規定的適用都不可避免地損害了對方軍人的利益。 這與本條關於特別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不符。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隊管理的退役人員,則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
(2) 提出離婚的一方是非軍人
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典》第1081條的規定適用,但如果軍人的配偶堅持離婚,該怎麼辦? 夫妻雙方結婚和婚後關係都有良好基礎的,人民法院應當配合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配偶進行勸說教育,勸說軍人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解或者裁定不離婚。 但是,夫妻關係真斷,夫妻關係實在無法繼續維持,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做好與軍人的合作,經軍人同意,准予離婚。
但如果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有沒有辦法離婚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 因此,軍人同意離婚並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關係破裂是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也可以不經軍人同意提出離婚,但需要注意的是,軍人的過錯只能是重大過錯, 不是普通的故障。
(3)提出離婚的一方是軍人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民法第一百零八十一條的規定,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
3. 軍人結婚和離婚程式及管轄法院
(一)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軍隊管理的退役人員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經過軍隊內部的調解程式,由當事人所屬的部隊或者政治機關的領導人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政治工作部門應當在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前出具證明。
離婚管轄法院:被告軍事人員所屬單位的軍事法院有管轄權。
(2) 提出離婚的一方是非軍人
1.其中一名軍人同意離婚的,由政工部出具《軍人結婚登記證》,同意離婚;
2.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不得出具《軍人結婚登記證明書》同意離婚,但經調查確有過錯的除外。
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居住地的法院對軍人所屬單位的軍事法院或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3)提出離婚的一方是軍人
所在單位黨組織、政治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進行調解; 調解失敗,對方同意離婚的,由政工部門出具《軍人結婚登記證明》同意離婚,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其中一名軍人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軍人所在單位也可以與另一方所在單位或者當地有關部門協商調解; 調解不成的,由政工部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書》同意離婚,軍人應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管轄法院: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慣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即軍人配偶的住所地或者慣常居住地的法院。
法律依據:
軍隊執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西現役軍人離婚應當莊嚴、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軍紀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雙方所屬政治機關領導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政治機關應當在申請離婚或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前出具證明。
配偶為當地雇員,軍人之一要求離婚的,其所屬單位政治機關的領導人應是調解會酌情進行;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離婚同意書; 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軍隊可以協商另一方所在單位或者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為當地工作人員,配偶一方提出離婚請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離婚同意書; 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核實該軍人確實有過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 2.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相同。 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離婚同意書時,應當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者提出書面意見。 申請再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
4.軍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1)住房補貼
首先,《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軍官、文職幹部、士官調到其他崗位或者復員的,自停薪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 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內住房補貼餘額的提取,按照退役軍人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該條提到“住房公積金”賬戶,從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住房補貼是包含在“住房公積金”中的。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軍隊轉業幹部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級以上財政部門在軍隊幹部離部時支付給個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軍隊轉業士官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士官在服役期間的住房權利包括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包含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住房補貼在退役軍人調到另乙份工作並離開軍隊時支付給他自己。
轉業幹部在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轉業幹部離單位時,由軍團級以上財政部門支付給個人。 其中,租用軍人住房的,退還軍人住房給個人。
如無特別約定的,軍人婚後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 具體的分割比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二)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復員費、轉業費、自僱費
如無特別約定的,軍人的**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退休金等不得在離婚時在軍人的個人財產中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分攤軍人復員費、自僱費等一次性費用的離婚案件,以夫妻婚姻關係年數乘以年平均數, 所得金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度平均數,是指在特定年限內平均分配給軍事人員姓名的上述費用總額。 具體服役年限是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入伍時軍人的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
即:(復員津貼+自僱費)(入伍時年滿70周歲)結婚年數=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共同財產2的金額由另一方分配。
計算公式
1.年平均數(a)=復員金和自營職業津貼等一次性開支總額:(70歲——入伍年齡(年));
2.按結婚年齡計算的共同金額(f)=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年數(t)×年平均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