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組織(OECD)發布了關於支柱1金額的最終指南,用於支柱B關於基礎分配活動的金額

Mondo 科技 更新 2024-03-05

支柱 1 金額 B 沒有收入門檻,適用於許多跨境經營的企業。

B金額將被納入經合組織《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22年),該指南將成為廣泛適用的國際規則之一。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內,司法管轄區可以選擇對其司法管轄區內被測試實體的涵蓋交易採用金額B法。

內容摘要

2024年2月19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發布了關於支柱一金額B的最終報告(“報告”)。 該報告旨在簡化公平交易原則在基礎分銷活動中的應用,特別關注監管能力低下的司法管轄區的需求(“金額B法”、“金額B”或“方法”)。

與其他經合組織和二十國集團(G20)合作,共同應對經濟數位化帶來的稅收挑戰專案(以下簡稱“BEPS 2”。0項“)措施,支柱1金額B不受收入門檻的約束,因此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該報告將納入《經合組織跨國企業和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22年)》(“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作為這一廣泛適用的國際規則的一部分。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司法管轄區可以選擇使用金額B法進行其稅收管轄區內被測試方的範圍內交易。

該報告闡明了分銷商和銷售**的範圍,以及如何為所涵蓋的關聯方交易定價。 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分銷,以及大宗商品的營銷**或分銷,不在金額B的範圍內。

金額 B 法是一種三步分析法,用於確定範圍內分銷商的營業利潤率。

該報告還包含有關檔案(特別是本地轉讓定價檔案)、過渡問題和稅收確定性考慮因素的指南。

具體討論

背景

2021 年 10 月,經合組織發表宣告稱,作為包容性框架稅收管轄區成員的 136 個國家/地區對 BEPS 2 做出了積極回應0 對專案支柱 1 和 2 的範圍以及實施計畫達成了高度共識。

2022 年 12 月,經合組織發布了乙份關於金額 B 的工作草案。 該工作草案在包容性框架中沒有達成共識,主要目的是徵求各利益攸關方的意見。 2023 年 7 月,經合組織發布了第二份徵求意見稿,反映了 B 金額的進一步發展,並詳細說明了一些剩餘問題。

進展

在對B金額進行了兩輪徵求意見稿後,經合組織發布了經合組織G20 BEPS包容性框架批准的報告(印度對此持保留意見)。 該報告將作為《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第四章的附件。

其他有待完成的工作

報告指出了在B金額方面正在開展的其他工作:

對《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25條評注的更新,包括與稅收確定性和避免雙重徵稅有關的具體措辭,以確保未採用B金額的司法管轄區在所有爭議解決機制中仍保留該選項,預計將於不久發布。

確定各司法管轄區可能可用的適用範圍的其他定性標準預計將於 2024 年 3 月 31 日完成,任何新增內容都將包含在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中

收集能力低的司法管轄區名單——預計將於 2024 年 3 月 31 日完成。

預計將於 2024 年頒布一項避免雙重徵稅和雙重不徵稅的機構間協議,該協議可用於雙邊稅收協定關係,屆時將在監管能力較低的司法管轄區採用 B 金額方法。

乙個框架,用於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收集有關金額 B 實際應用的資訊——預計將在 2024 年制定。

預計在A數額多邊公約簽署和生效之前,將對支柱1數額B和數額A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進行進一步研究。

B. 數額b的執行情況

經合組織將公布乙份選擇金額B法的司法管轄區名單。

對於選擇採用金額 B 方法的司法管轄區,金額 B 將被視為提供了公平交易結果。

司法管轄區根據金額 B 法確定的結果對交易對手的稅收管轄區沒有約束力。

選擇採用金額B方法的司法管轄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之一進行:

1) 允許居住在其稅收管轄區的被申請人選擇採用金額 B 方法;或。

2)要求其稅務機關和轄區內的被申請人採用金額b法。

無論哪種方式,報告都指出,超出B金額範圍的交易應根據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中其他地方的指導進行公平交易評估。 此外,該指導意見不應被解釋為應獎勵分銷活動的“下限”或“上限”。

經合組織指出,一些不屬於包容性框架的稅收管轄區可能會受到這些規則的影響,因為金額 B 包含在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中。

金額b的機制

該報告描述了金額 b 方法的機制,該方法涉及:

適用交易的範圍

應用最合適方法的原則

確定退貨

文件

過渡問題

稅收確定性和消除雙重徵稅

1) 適用交易範圍

該報告規定,適用金額B的交易包括:

買銷模式下的分銷交易,即分銷商從乙個或多個關聯方購買商品並將其批發分銷給非關聯方;

銷售和佣金交易,即個人或賣方協助乙個或多個關聯方向非關聯方批發分銷貨物而銷售貨物。

批發被定義為分銷給最終消費者以外的任何型別的客戶。 此外,同時從事批發和零售的分銷商,只有當其淨零售收入不超過其總淨收入的20%(根據過去幾年的加權平均數計算)時,也被視為從事批發分銷。

如果符合條件的交易符合特定的範圍標準,則該交易將受到金額 B 的約束。 合格交易必須表現出相關分銷的相關經濟特徵,因此可以使用單邊轉讓定價方法,以分銷商、銷售**或佣金**為測試方進行可靠的定價。 這意味著分銷商不應:

有任何獨特而有價值的貢獻。

承擔並控制某些重大經濟風險。

在合格交易中,與關聯方在職能、風險、資產等方面存在高度整合,僅靠關聯方的貢獻是無法可靠評估的。

此外,在合格交易中,被測試方的年度運營費用佔其年度淨銷售額的百分比不得低於 3% 的下限,或高於 20% 至 30% 的上限。

金額B不包括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分銷,以及大宗商品的營銷**或分銷。 商品也有明確的定義。

2)應用最合適方法的原則

在評估適用於這些範圍內交易的轉讓定價方法時,無需證明一種方法不充分,也無需對每種情況下的所有轉讓定價方法進行深入分析或測試。 如果使用金額B法對符合條件的交易進行定價,則一般交易淨利潤法被認為是最合適的方法。

報告指出,在少數情況下,使用內部可比資訊的可比不受控制**方法可能比交易淨利潤法更合適,特別是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可獲得必要資訊的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可比較的不受控**方法代替交易淨利潤法。

3)確定回報

該報告提供了有關如何在適用金額 B 範圍內為交易定價的分步指南:

使用定價矩陣根據分銷商的行業、運營費用強度和淨運營資產實力來確定回報。

對運營費用應用交叉檢查機制,以減少異常結果。

使用資料可用性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司法管轄區進行調整。

定價矩陣

該報告包括乙個公平交易結果的定價矩陣,該矩陣基於全球從事基礎分銷活動的可比公司的財務資料。 資料取自報告附錄A中描述的基準分析結果。

選擇營業利潤率作為評估金額B範圍內交易的淨利潤指標。

從定價矩陣得出的獨立交易區間基於三個行業分組和淨運營資產強度和運營費用強度的五個分類(提供 15 種不同的潛在運營利潤率)。 獨立交易結果的營業利潤率從 150% 至 550% 範圍。 如果納稅人採用金額 b 法報告的營業利潤率不高於或低於根據特定業務事實確定的目標營業利潤率5%以下,將進行調整。

行業分組是指以下類別:

第 1 組:易腐物品、雜貨、家用消耗品、建築材料和用品、管道用品和金屬。

第 2 組:IT 硬體和元件、電氣元件和消耗品、動物飼料、農業用品、酒精和菸草、寵物食品、服裝和鞋類和其他服裝、塑料和化學品、潤滑劑、染料、藥品、化妝品、健康與保健產品、家用電器、消費電子產品、家具、家庭和辦公用品、印刷品、紙張和包裝、珠寶、紡織品、皮革和毛皮、新舊家用車輛、車輛零件和用品、混合產品,而不是第 1 組或第 3 組中列出的產品和元件部分。

第 3 組:醫療機械、工業機械(包括工業和農業車輛)、工業工具、工業部件和雜項用品。

下表顯示了基於淨運營資產強度 (OAS)、運營費用強度 (OES) 和行業分組的分銷商營業利潤率:

交叉檢查運營費用

然後,通過對營業費用進行交叉核對,形成營業利潤率和淨利潤指標的範圍(上限和下限)。 如果分銷商根據定價矩陣確定的息稅前利潤導致運營費用與息稅前利潤的比率超過上限和下限,則需要相應調整息稅前利潤。

上限和下限比率如下:

符合條件的司法管轄區的資料可用性機制

此外,該報告還提供了一種調整機制,如果符合條件的測試方的稅收管轄範圍內沒有或沒有足夠的資料,則在全球可比企業中。

如果被測裝置位於符合條件的稅收管轄區,則將對根據上述步驟確定的回報進行調整(即淨風險調整和淨運營資產強度百分比)。

應用

採用金額b法的財務比率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確定。 該報告將“適用的會計準則”定義為“在從事基礎分銷活動的被申請人的稅收管轄範圍內允許依賴的任何會計準則,以及允許在該司法管轄區內為適用簡化方法而使用的任何其他會計準則”。

定期更新

根據該報告,支援金額B的保證金範圍和運營費用的上限和下限比率的分析將每五年更新一次(除非認為有必要進行中期更新),而財務和其他資料將每年更新一次。

4) 文件

B金額的檔案要求建立在《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第5章所載的現有檔案要求(特別是當地檔案)的基礎上。 根據該報告,檔案應包括:對範圍內合格交易定義的解釋(包括功能分析)、書面合同、應用定價框架所需的計算、財務資料段和財務資料調節。

納稅人首次申請使用B金額時,納稅人應同意在其本地檔案或任何其他相關檔案中使用B金額至少三年,除非在此期間交易不再在適用範圍內或納稅人的業務發生重大變化。 納稅人應當向參與交易的稅務機關說明其申請使用B金額法的意向。

5) 過渡問題

報告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跨國企業集團可能會進行業務重組,以符合或不符合金額B法的範圍。 報告重申,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自行組織業務運營,稅務機關無權指示跨國企業集團如何構建其組織或在哪裡建立其業務運營。 然而,報告指出,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重組結構的稅務後果,並適用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第9章中關於公司重組的指導。

報道稱,一些關聯公司可能試圖人為地做出重組安排,以從應用金額B法中獲得稅收優惠。 司法管轄區可以採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

如報告所述,金額B法可能適用於在前幾個財政年度累計虧損的重組分銷商。 這些損失的稅務處理,特別是是否可以扣除,將取決於每個稅收管轄區的國內立法和行政程式。

6)稅收確定性和消除雙重徵稅

報告敘述了雙重徵稅的可能性**和減輕雙重徵稅的程式。

一些法域可能會利用其國內法中的相關規定,通過單方面的相應調整來免除雙重徵稅。 然而,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只能考慮根據雙邊稅收協定對共同協議程式(“MAP”)進行相應調整。 在MAP或由此產生的仲裁程式中,如果乙個或多個與MAP相關的司法管轄區不選擇適用或接受B金額法,則必須使用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南》中的相關指南來證明其要求的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性,而不是使用B金額法。

在實施方法B之前,根據《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25條簽訂的協議(包括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以及MAP案例)將繼續對符合條件的交易有效。

衝擊

由於金額 B 不受收入門檻的限制(與支柱 1 金額 A 和支柱 2 不同),因此它的適用範圍很廣。 企業應考慮其交易是否可能屬於金額 B 的範圍,並評估金額 B 方法對這些交易的潛在影響。

公司應關注與其業務相關的司法管轄區是否以及如何選擇實施金額 B,包括評估其範圍內交易是否可能涉及實施和不實施金額 B。

公司還應注意相關稅務管轄區的金額B法實施日期,因為這可能與稅收影響的會計核算有關,從而與集團的有效稅率有關。 我們預計這將成為法定審計中的乙個討論點。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作為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 請向您的顧問諮詢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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