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2023年8月2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印發了《藥品有條件批准上市申請審批工作程式(試行)(修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程式》),並附有《工作程式》,同時發布了《藥品有條件批准上市審評審批工作程式》《申請(試行)政策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政策解釋》),與《工作程式》合併稱為《有條件上市新規》)。國家藥監局現就新的有條件上市規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25日。 本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解讀有條件批准上市新規則的要點; 第二部分將分析新有條件上市法規的政策制定背景和行業發展現狀,探討創新藥企在未來研發過程中的應對。
下乙個
根據上部分對政策的重點解讀,與2020年版《工作規程》相比,有條件上市新規收緊了藥品審批口徑調整和有條件上市後監管。 縱觀國內外政策的發展和演進,結合2020年有條件審批程式實施以來行業的表現,不難看出國家藥監局對新規效果的趨勢預期。 對於創新型藥企來說,把握政策演進趨勢,洞察行業發展形勢,才是競爭、站在潮流前沿的必由之路。
首先,政策演變正在縱向和橫向擴充套件
(一)國內有條件批准上市申請審查和批准政策的演變
自2017年中國加入國際人用藥品協調委員會(ICH)以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監管政策,以促進中國藥品監管體系與國際標準接軌。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要求從政策審查檔案(Pharmaceutical Policy Communication|《新藥效益技術指南-風險評估》(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解讀)、醫保談判准入(醫藥政策溝通)。對2023年《藥品續展談判規則》等完善法規的解讀,體現了推動和支援國產創新藥差異化研發能力和成果的堅定決心。
以藥品有條件審批上市程式為重點,最早出現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其中包括藥品加速上市註冊程式一章中的有條件審批程式、突破性**藥品程式、優先審評審批程式和特別審批程式。 2020年7月8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有條件批准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工作程式》。 2020年11月19日,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CDE)發布《藥品有條件批准上市(試行)技術指導原則》。 截至2023年8月,即2020年版《工作規程》實施三年後,國家藥監局發布了有條件上市新規,體現了有條件批准上市程式監管趨嚴的總體趨勢。
圖1:中國有條件批准上市的政策發展路徑。
(二)國際有條件批准上市申請評審與審批政策比較
從中國、美國和歐盟的有條件批准政策要點的對比來看,中國吸收了美國和歐盟的精髓,並基於中國的發展基礎,特別是在適用範圍和優惠政策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澄清。
圖2:中國、美國和歐洲的有條件批准政策比較[1]。
二、行業趨勢應對挑戰
自2020年實施有條件獲批以來,截至2023年底,我國共有95個藥物(涉及107個適應症)獲得有條件獲批[2],其中包括一些行業明星的重磅產品。
(1)領域研究集群和臨床資源分布不均
從2023年CDE統計資料來看,藥企申請有條件批准上市具有主動、專注領域等明顯特徵。 有條件上市許可的條件對腫瘤藥物有先天偏好,藥企基於資源和投資回報的戰略權衡,專注於抗腫瘤領域的適應症,而對兒科和罕見病藥物領域興趣不大。
圖3:自2020年以來有條件批准藥物的覆蓋率(按適應症)[3]。
此外,近年來,藥企紛紛湧向以PD-1為代表的熱門靶點,這也是臨床研究聚合的重要原因,一時間大量同質化臨床試驗蜂擁而至。 考慮到臨床試驗的“28原則”,領域聚合意味著臨床資源無法合理配置,一線城市出現過飽和的臨床試驗專案,排隊時間長,PI(首席研究者)精力分散,臨床試驗資料質量差,直接造成行業內藥企資金和臨床資源的浪費。
圖4:申請機構排名前10的省份臨床試驗開展情況[4]。
(二)有條件批准上市後進展緩慢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23年統計末,國內已獲批上市的品種僅19個完成上市後調研並轉為常規審批,佔比僅為20%。 雖然有條件程式只實施了3年多,時間還很短,但與美國50%和歐盟38%的轉化率相比98%的轉化率,以及一些藥企上市後研究缺乏跟進,也是無法迴避的事實。
圖5:截至2023年上市轉換的新藥上市協議有條件批准[5]。
圖 6:截至 2021 年的 FDA 有條件批准轉換[6]。
新有條件上市規則的出台,顯然給企業敲響了警鐘,把有條件批准上市渠道當成“快速正規上市渠道”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新規對有條件批准上市後的義務和要求進行了較大的明確。 隨著視窗期的縮短、分紅範圍的有限、監管的收緊,規劃上市後臨床試驗的穩定步伐將是具有條件資格的藥企的首要任務。
四、總結
有條件批准上市程式出台實施三年來,各創新藥企主動或被動地參與熱點,爭速搶先機。然而,混亂終將恢復秩序,而有條件上市新規則的出台,是乙個明確的訊號,預示著“我也是”和“我更糟”的生存方式最終將難以生存。 雖然新規尚未正式起草,未來是否只能“先上線”,時限要求是否確實為4年仍不清楚,但新規的第乙個概念是,有條件批准是鼓勵臨床價值導向的藥物創新,加速臨床急需、臨床價值突出的上市。國家藥監局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鼓勵差異化創新的初衷不變。 創新藥企需要摒棄僥倖心理,積極應對,在新規與資本的權衡下,慎重權衡賽道選擇和管線布局,以實力贏得一席之地。
注:1]。資料來源**,載於《中國藥事》雜誌。
2].CDE 2023年藥物審評報告中的相關資料**
3].資料**在 CDE 中報告。
4].備案平台和CDE公示平台上的相關資料**。
5].CDE 2023年藥物審評報告中的相關資料**
6].來自FDA平台的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2023年年度藥物評價報告,CDE
中國藥品有條件審批程式的實施及相關思考,袁麗佳,陳曉明,張寧,中國藥事,202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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