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親去世,繼女和不住在一起的親生女兒對父親的撫卹金發生爭執,最後打官司,撫卹金可以作為繼承嗎? 養恤金應該在繼女和親生女兒之間如何分配?
張(男)和徐是再婚夫婦,婚後收養了乙個女兒徐一。 張某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和徐某均在張某去世前去世,而他的親生女兒張某在張某與母親離婚後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起。
2021年12月12日,張某因病去世,張某病期間一直由張某照顧,張某的喪事也由張某處理。 張氏去世後,其單位發放了喪葬費8850元,撫卹金39825元,由張某領取。 張氏去世後留下的4371元銀行存款,也被張某收回。
對此,徐XX1發現後,認為銀行存款和撫卹金是張氏的遺產,他作為法定繼承人應該繼承,而這起訴訟就是由此引發的。
庭審中,張某認為其已履行贍養義務,但徐某未履行贍養義務,徐某應不分或少分涉本案撫卹金。
經審理,法院認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具有精神慰藉和物質補償性質的撫卹金,不屬於遺產,但在發放撫卹金時,可以參照遺產進行分配,結合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近關係和依戀關係進行適當分配。
本案中,徐某1從小就和嫦娥一起生活,直到他結婚。 張某的母親是張某的前妻,在張某與某某離婚後,張某雖然一直和母親住在一起。 然而,從張某患病到2021年12月12日去世,張某一直照顧著張某,不可否認地付出了一定的精力。
綜上所述,法院綜合考慮了張某、徐某、張某三人生活的親密程度和情感親密關係,裁定張某收到的銀行存款4371元不予分割,撫卹金39825元應酌情平均分配。
死者願,生者平安! 養恤金雖然不是遺產,但與死者關係密切,參照遺產進行分割。 但是,繼承人應該以生前對死者的照顧程度為衡量標準,用心去爭取,而不是在法庭上打架,這不是死者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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