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簡介:2021年3月30日,原告因近三天胸悶、哮喘無法平躺在被告急診科,後被轉入心臟外科。 2021年4月7日,原告行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二尖瓣瓣生手術,4月30日出院。 5月6日,因術後切口區域性發紅腫脹,滲出少量淡黃色液體,再次住院,期間進行了數次引流手術,7月6日,原告傷口未癒合,被要求出院。 2021年11月6日,原告入住北京某醫院**,11月30日出院24天,出院條件為痊癒良好。 隨後,原告的傷口被感染。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不注意感染原因,延誤了原告病情的治療,使病情加重,並導致胸骨骨髓炎和肋軟骨炎,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身心痛苦。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法庭聆訊: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患者術後切口感染、縱隔膿腫、胸骨骨髓炎是可預見的,但難以完全避免手術併發症,且患者有糖尿病病史,易發生感染。 醫生在術前做出預測,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中告知患者相關手術風險,術中放置引流管,術後應用抗生素預防和治療感染,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但術後10天,患者突發的切口疼痛難以忍受,伴有血圖、CPR等炎症指標明顯公升高,可能原因未完全確定,診療思路因切口感染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切口感染的診治, 延長了患者的病程,醫生的過錯和切口感染未能得到及時的診斷和治療,病程的延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鑑定意見為:1、根據現有資料,醫生在被鑑定人的診療過程中有過錯,與傷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建議因果關係為次要原因; 2. 被評估者的當前狀況尚未達到殘疾程度。
經綜合分析,法院裁定被告醫院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6183804元,加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被告醫院應賠償原告共計66838元04元。
淺析:原告人術後併發縱隔膿腫、胸骨骨炎、左肋骨軟骨炎、手術切口感染等手術併發症,這些併發症是可以預見的,但很難完全避免。 醫生圍手術期預防感染措施不到位,因血糖控制不佳而手術不宜,診療初次出院時病情評估不充分,匆忙出院; 第二次住院2個月區域性感染原因分析不充分,相關檢查不到位,採取的首批措施不積極,手術未完全清創,抗感染力度不足,加重了患者的疼痛,延長了病程, 並增加了成本,相關手術違反了《手術部位感染防治技術指南(2010)》的規定,醫生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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