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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企業的資金是企業穩定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但是,一些投資者為了快速獲取利潤,可能會採取虛假出資或撤回出資,這不僅損害了企業的利益,而且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本文旨在提高公眾對虛假出資和撤回出資的法律後果的認識,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2.虛假出資和逃避出資的定義。
虛假出資是指在未按照承諾或協議實際向公司支付出資額的情況下取得公司股份的行為。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法》和有關規定,而且損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權益。
出資撤回是指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撤回投資者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出資的行為。 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公司法和相關規定,對公司的穩定經營和長遠發展造成嚴重損害。
3. 法律後果。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投資者虛假出資或提取出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新《公司法》第49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股東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全額繳納外,還應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2)行政責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時交付或者未交付出資的貨幣性或者非貨幣性資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虛假出資或者無資金出資額的百分之五以上十五%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款、不轉讓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撤回出資,數額巨大, 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不少於虛假出資額或者提取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十的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規定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和認購登記制度的公司適用範圍,並說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僅適用於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的公司。依法。
因此,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收登記制度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股東不承擔虛假出資或撤回出資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