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障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保障,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上班的路上,......他捲入了一起交通事故,在建築工地從高處墜落受傷但閔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表示,“.工傷將不予承認”。這是怎麼回事? 讓我們來看看
案例1:在上班途中還是在送貨途中? 為尋找真相而進行的詳盡調查
閔行某物流公司貨車司機江自稱2022年10月從崑山住所前往嘉定貨運點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案件承辦人在審查材料時發現,江的事故發生時間比正常工作時間提前2小時,事故地點和行進方向偏離正常上班路線。 在對江的調查過程中,他辯稱,事發時為了方便通行,他避開了主幹道,當天上班途中買了早餐,導致行進方向偏離。
懷著對案件細節的各種疑問,承辦人決定返回事發地。 承辦人調查了事故發生當天江的行車路線,並與當地交警部門核實了事故現場的證據,發現了重大線索。 根據這些線索,承辦人還通過大資料比對與某外賣平台進行了調查核實,最終獲得了江受傷時正在兼職為平台送餐的證據,江的事故已被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並已獲得新行業員工工傷保護待遇。
最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拒絕承認工傷,理由是江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了事故,而不是像他聲稱的那樣在貨運點上班途中發生了事故。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限制勞動者在自身工作之外從事其他兼職工作獲得報酬,但江試圖通過欺騙手段為同一事故傷害同時享受工傷保障和工傷保險,既合理又有法律依據,這種行為也讓江付出了代價。
案例二:“犀利眼”看穿伎倆,工傷詐騙無所遁形
譚某是閔行區一家建築勞務公司的木匠,據稱2023年4月,他在拆除模具時在專案工地從高處墜落受傷,後來被該市一家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 為此,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經與當事人和相關證人調查核實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 隨後,用人單位向區勞動監察委員會提交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安排後,譚某前往區社保服務中心接受醫療衛生專家的面談。
然而,在採訪過程中,專家通過查閱譚攜帶的病史資料發現了一些可疑之處。 原來,根據譚某的影像學表現(俗稱X光片),他第一次到診所拍攝時,肋骨骨折部位的骨折線模糊,已經形成愈傷組織,通常這種愈傷組織在受傷後至少需要3周才能形成,這足以說明譚某在4月份診斷出的肋骨骨折不是新鮮骨折, 但舊骨折,4月份在施工現場墜落導致的所謂骨折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差異。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後,區保衛中心組織3名鑑定專家現場集體閱讀和審查了影片,進一步印證了首席督察專家的推論,即譚某實際骨折時間早於自稱工傷時間。
面對確鑿的證據,譚某最終承認自己實際受傷是在2023年3月,因為當時公司還沒有給他投保,為了順利享受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與他串通,先辦理了保險登記,然後在他第一次就醫時謊報了受傷時間。 據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新證據作出撤銷原工傷認定結論的決定。 由於譚某的欺騙行為是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及時發現的,尚未獲得工傷保險的相關福利,因此不構成非法騙取工傷保險的犯罪行為。 但用人單位和譚某的行為仍受到應有的處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公司的不當行為進行了約談和批評,並將情況記入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協作平台的失信名單資料庫。
案例3:聰明被聰明誤會,對工傷撒謊不是兒戲
2023年10月,姚某的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聲稱姚某在9月的一天早上上班途中,從居住樓的樓梯上摔下來,導致右腳骨折,並提供兩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的同事來證明這一點。 經調查核實,由於姚某所稱的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其主要責任的傷害, 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承辦人向用人單位、姚某說明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情況,並要求雙方按照程式提供事故證明。 經與姚某商議,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申請工傷,於是撤回了工傷申請。
然而,在案件被駁回的第二天,事情變得更糟了。 培訓機構再次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聲稱姚某摔倒後記憶有偏差,9月份遭受的意外傷害,其實是上班準備去教室時滑倒造成的, 而之前對他作證的兩名同事也改變了他們的證詞,以證實這一說法。隨後,案件承辦人立即致函當地派出所求助,在檢查了該機構周邊道路的監控情況,確認姚某當天從未值班後,輪流對姚某、證人和該機構負責人進行調查訊問, 而證人最終承認,在姚某的要求下,他們為了幫助同事而作了虛假證言,而姚某在自家樓下樓時確實摔傷了,只是為了享受工傷待遇而改口說謊的傻事。
最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有關情況報告給培訓機構上級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機構進行訪談批評,影響機構年度考核。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金,或者醫療機構、輔助器具分配機構騙取工傷保險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欺詐性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獲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乙個生動的案例警告大家,任何以欺詐手段獲得工傷保險**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是依法處罰
為有效預防和杜絕欺詐、保險欺詐的發生,據悉,近年來,閔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是修復“內功”,緊跟“務實、嚴、細”,壓實受理、調查、審查各環節職責,有疑問時一定要查查; 重新凝聚“合力”,成立區級工傷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多交叉協同落實工傷案件辦理全過程,編織密密麻麻的安全“防護網”; 三“科學化”,完善“工傷案件司法鑑定和醫療諮詢”工作制度,規範司法鑑定和醫療諮詢工作流程,確保結論合理有根據,擰緊工傷保險“安全閥”。
同時,持續加大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點對點宣傳、面對面服務”的方式,向企業、建築工地、社群傳送工傷保險單,讓用人單位和職工體驗社保部門“零距離”的貼心服務。 進一步普及工傷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辦事服務質量,提高企業風險防範意識,最大限度地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健康,增強企業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鑄就“溫暖人民社會”的強勢品牌,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
*:今天的閔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