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202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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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4年,被告公司承接某醫院住院部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公司將砌體、二次結構勞務業務分包給被告李某。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原告陳某跟隨被告李某到該建築工地工作。 和解後,扣除原告的借款和支出後,仍欠原告勞務費183,550元,李某某現場管理人員向原告開具了明細賬單。 後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付款,於是陳某某向法院起訴李某某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勞務費,某某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由法院審理
陳某某受僱於被告李某,在某某分包的施工現場從事勞務工作,雙方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係,李某某欠陳某勞務費183,550元,李某某承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法院認定。 因此,原告要求李某某支付勞動工資183,55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本案中,陳某是李某某的雇員,與被告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或勞動關係。 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某公司將涉案專案分包,並與李某某簽訂分包協議,以經濟承包的形式將該專案分包給李某某,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部門規章規定的精神, 公司應當對李某某拖欠原告陳某的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李某某應向陳某某支付勞務費183,550元; 公司對上述付款負有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怎麼說
農民工有權按時足額領取工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工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民工在面對拖欠工資問題時,必須果斷地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理合法地解決問題; 作為合同發放方,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承包、分包、分包行為,嚴格把關承包人資質,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有效規避風險。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它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9條規定,一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禁止總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禁止分包商將其承包的專案分包出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該法規定,個體承包人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承包組織和個體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