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王女士加入北京某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截至2021年9月7日,她通過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了辭職申請,表達了辭職意願,並詢問了交接事宜。 儘管范某當時口頭回覆說需要時間才能找到替代者,但王女士在那之後繼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女士辭職報告後的幾個月內,即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公司繼續按時支付王女士的工資。 直到2021年12月13日,公司才以接受王女士的辭職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王女士不服該判決,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共支付96萬元賠償金。 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應支付賠償金56.76萬元,但該公司不服這一結果,訴諸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儘管王女士在2021年9月初明確表示有辭職意向,但公司沒有及時作出回應,也沒有辦理辭職手續,在此期間王女士仍在正常履行職責。 在王女士辭職近三個月後,公司突然宣布同意她辭職並終止勞動關係,這不僅超過了正常的辭職審批期限,而且表現出缺乏維持勞動關係延續的合理商譽,因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階段,公司堅稱雙方已在王女士自願辭職和公司同意的基礎上約定解除勞動關係,因此無需支付違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同時,有辯稱,王女士辭職通知書一經送達,就不能撤回。
然而,二審法院在審判中關注的核心問題是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賠償金。 法院認為,雖然王女士提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當時並未明確回應,繼續接受王女士的工作貢獻,這實際上構成了對終止勞動關係的共識的否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在此期間繼續有效。
針對公司在提出辭職申請三個月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二審法院指出,這明顯超出了處理員工辭職申請的合理期限,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定公司確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裁定應向王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共計56.76萬元的賠償金。
本案對類似情況下的勞動關係認定具有指導意義,即當勞動者在通知期屆滿後仍未離開公司並繼續正常工作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立即回應並接受辭職申請,而是在較長時間後正式終止勞動關係, 可能被視為非法終止,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