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交辭呈後。
有雇主。
不在 30 天內。
辦理員工辭職手續。
它進來了。 在 30 天通知期屆滿後。
讓員工繼續工作。
一段時間後。
在通知員工辭職之前。
眾所周知。 這樣的方法。
法律風險非常高。
案例審查。 王女士於2014年8月1日加入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2021年9月7日,王小姐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了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籤我的辭職報告,辦完手續我就出去,你告訴我,我今天怎麼交”等內容,范某口頭回覆找接班人需要時間, 而王小姐之後繼續在公司工作。
根據銀行對賬單,該公司照常支付了王女士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資。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王女士同意辭職為由,終止了與王女士的勞動關係。
王女士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萬元,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應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萬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審判過程。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王女士於2021年9月7日向範女士表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公司並未同意該意向,也未與王女士辦理辭職手續。 雙方承認,在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王女士正常提供工作。 2021年12月13日,時隔三個月後,公司以同意王女士的辭職申請為由終止了與王女士的勞動關係,明顯超出了一般用人單位的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維護勞動關係的商譽,應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一審向王女士支付賠償金56.76萬元。 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過程中,公司稱本案為員工自願辭職,公司於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辭職,不構成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涉案公司給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中,勞動者自願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
2.王女士從未撤回辭職意向,其行使通知終止權屬於成立權,自交付公司之日起生效,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王女士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如果王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回應,而是繼續接受王女士提供的勞動,則視為雙方尚未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協議,此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將繼續存在。
三個月後,即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王女士的辭職申請為由,終止了與王女士的勞動關係,明顯超出了用人單位處理其辭職申請的合理期限,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試驗結果。 二審法院裁定,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判令公司向王女士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56.76萬元。
法官和律師有話要說。
員工辭職通知期屆滿後。
他仍然正常工作,沒有離開工作崗位。
如何確定勞動關係?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中就此問題發表了指導意見。
問: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書面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期限屆滿30天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如何確定雙方勞動關係的狀況?
答: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30天期限屆滿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一般可以視為雙方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員工提交辭呈後30天內與員工辦理了辭職手續,根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或許是因為公司沒有意識到法律風險,最終支付了56.76萬元。
綜合:工人**、中國審判網、勞動法圖書館**河南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