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保密科技創新。
完善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和措施。
加強對國家秘密的精準保護。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以下簡稱《保密法》)。
它將於2024年5月1日生效。
《保密法》的修改,堅持全域性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將黨的十八大以來成熟有效的保密工作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提公升為法律體系,為有效構建國家秘密安全的堅強防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訂《保密法》是加強保密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完善最佳制度的必然要求,對於推動保密工作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進一步加強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
保密工作要由黨來做,陪黨做,為黨興旺發達,一直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 黨的領導是保密工作的優良傳統,是保密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原則。 當前,保守秘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複雜嚴峻,風險和挑戰前所未有,必須堅定不移地始終堅持黨對保守秘密工作的統一領導。 這次對《保密法》的修改,已經明確地將黨對保密的管理寫入了法律完善黨的保密管理領導體制,明確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國家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的實施,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保密法治建設; 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黨的保密管理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
完善分類和解密制度
保密是做好保密管理的源泉。 準確分類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基礎,及時解密是促進資訊資源合理利用的客觀要求。 新修訂的《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保密和解密制度,增強了規定的全面性和實踐可操作性。 在分類系統方面,明確確定保密事項範圍應當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科學論證和評估,並隨著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完善保密責任人制度和保密授權機制,對保密點標註作出原則性規定,進一步提高保密工作的精準性和科學性。 在解密系統方面,國家秘密審查由定期審查改為年度審查,明確了未履行解密審查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進一步鞏固了機關和單位解密審查的主要責任。
“科技含量”明顯提公升
科技自力更生、自強是強國之本,是安全的關鍵。 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戰線按照一流決策部署,堅持創新驅動,扎扎實實地開展各項保密科技工作,為基本防控能力的形成和維護黨國秘密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 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正在加速,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和應用層出不窮,對保密技術的自立自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此次修訂的《保密法》高度重視對保密科學技術的創新和保護。
首先,增加了支援保密技術創新的新規定。 在《保密法總則》中增加一條,明確國家對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的鼓勵和支援,強調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智財權,為實現保密科學技術高水平自力更生和自力更生提供法律支援。
二是完善保密科學技術保護制度和措施。 一方面規定涉密資訊系統的規劃、建設、執行、維護全過程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法規和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裝置,明確涉密資訊系統定期風險評估要求,避免“病態執行”; 另一方面,規定各機關和單位要加強資訊系統、資訊裝置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督設施,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保密隱患和風險。
三是規範對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和裝置進行管理。 安全保密產品是保密技術保護的基石,保密技術和裝置是開展保密檢查、技術監督等工作的必要手段,都是保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技術支撐。 《保密法》明確規定,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置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法規和標準,並建立抽查複查制度。
完善網路資訊管理和資料保密性
隨著資訊化、數位化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國家秘密管理難度越來越大,網路資訊保密防治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此次修訂的《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網路資訊保密管理制度一是明確網路資訊的製作、複製、出版、傳播各方面均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個是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案件; 發現利用網際網絡或者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發布的資訊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並按要求刪除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資訊,並對相關裝置進行技術處理。
在數字時代,資料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國家的基礎戰略資源,資料安全與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息息相關。 《資料安全法》系統規定了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安全監管,明確了保密法律法規適用於機密資料的管理。 《保密法》修訂加強與《資料安全法》的協同作用關於對密資料管理後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管理原則和規定的新規定
資訊公開與保密的關係
資訊公開與國家秘密保護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正確認識和把握兩者關係的關鍵在於確保兩者的關係依法保密、依法披露、適當發布。 此次修訂《保密法》充分考慮了資訊公開與保密的關係進一步加強國家秘密精準保護,最大限度保障資訊資源合理利用。例如,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的制定應當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並要求每年對國家秘密進行審查,以進一步促進準確分類和及時解密。 同時,增加了對資訊披露和保密審查的專門規定,建立了資訊披露的“安全網”,堅決守護該保守的秘密,該披露的資訊依法公開。
*:北京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