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陳興亮教授繼刑法哲學和規範刑法之外的另乙個學術領域。 判例法是用案例研究的形式來描述法律原理,這是陳興亮教授對刑法理論的一種描述。
判例法研究採用個案研究的方法,討論與刑法有關的特殊問題。 我國沒有正式的先例制度,因此,在官方文獻中找不到先例一詞。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實施案例指導制度。 這裡的指導性案例就是陳興亮教授所說的先例,在性質上是一種先例。 經過多年的研究,陳興良教授完成了《案例刑法》一書(中文大學出版社,2009年)。 《判例刑法》一書以82個判例、117個專題類別為基礎,形成共63個專題,通過典型判例裁判理由的法律理論,交織和勾勒出判例刑法的基本觀。 本書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刑法通論》過去,我國刑法學者對刑法通論基礎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論解釋上,過於抽象,難以從司法實踐中發現和解決問題。 在刑法判例研究中,一些案例研究涉及刑法的一般原理,陳興良教授試圖從案例中提出問題,用刑法理論進行闡述,然後將相關理論觀點回歸司法實踐,解決個案中的疑難問題。 這種從個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到個體,個體與抽象相互觀察的研究方法,對提高我國刑法學通論的研究水平具有積極作用。 例如,共謀問題在一般刑法中是乙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但是,我國現有的刑法理論仍然侷限於對刑法條款的解釋,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總是機械地適用。 在本書《以討債為目的綁架他人的定性研究——高永明綁架案與郭永航非法拘禁案》一節中,作者對同案犯的繼承與競爭問題進行了理論上的深入探討。 陳興亮教授採用共同部分犯罪理論,認為在犯罪之間繼承和重疊的情況下,可以確定不同犯罪之間的共同主犯。 這種觀點消除了司法實踐中根深蒂固的偏見,即共同犯罪只能在同一犯罪中成立。 此外,還結合典型案例,對未完成犯罪、教唆犯、犯罪數量形式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刑法一般研究領域的前沿成果。
二、刑法具體條文中個人犯罪研究過去,我國刑法學術界對個人犯罪的研究存在以個人犯罪為依據討論個人犯罪的現象,未能拓展理論視野,因此與一般的刑法理論研究相比,個人犯罪研究停留在較低的學術水平。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各種難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科學解決,就會影響我國的司法水平。 在刑法判例研究中,陳興亮教授選擇爭議較大的案例,對個別犯罪進行綜合研究,尤其注重對裁判理由的分析。 通過個體犯罪的視角,放大了刑法理論的應用效果。 例如,徐婷案就是乙個在中國社會引起廣泛爭議的案件。 在“利用ATM機故意惡意取款的定性研究——徐婷盜竊案”一節中,筆者從刑法專業性、規範性分析的角度對徐婷的定罪結論進行了評價,強調了對徐婷案件的理性態度。 本節陳興良教授運用民法中的不當得利理論、貪汙罪、詐騙罪、盜竊罪等刑法子原則,對徐婷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的法律原則進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 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鑑意義。刑法具體規定理論是刑法一般理論在個別犯罪中的應用,但也有其理論特點。 過去,中國刑法學者有一定程度的鄙視個體犯罪研究的偏見,這極大地阻礙了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 事實表明,只有完善了刑法分則理論,才能形成成熟的刑法一般理論,而刑法分則理論的發展離不開對個別犯罪的深入研究。
3. 刑法研究中的論證功能當前,我國正在經歷刑法知識的轉型,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犯罪構成理論的轉型。 我國司法機關如何在犯罪鑑定活動中運用犯罪構成理論? 犯罪構成理論的應用存在哪些問題? 這些問題的揭示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在本書的案例研究研究中,討論了定罪各方的問題。 例如,在《合法貸款後拒以欺詐手段拒還貸款的定性研究——吳曉麗貸款欺詐案》一文中,陳興亮教授分析了法官客觀上沒有貸款欺詐,而是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以找到被告不構成貸款欺詐罪的依據, 這就引出了乙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何界定犯罪的各個要素之間的關係?此外,我們應該採用什麼樣的犯罪組成制度? 對於這些與刑法相關的重大理論問題,本節作了較為深入的**,特別是對我國現行的四要素犯罪構成體系與大陸法系的三級犯罪學體系的比較,強調犯罪要素之間的邏輯關係應循序漸進。 該研究結論對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具有示範作用。
陳興亮教授指出,判例刑法研究是刑法理論研究中的一種新的思路,對於提高我國刑法理論研究水平和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應予以充分肯定。 陳興亮教授認為,在從文字刑法向實用刑法轉變的過程中,判例刑法研究是必要的橋梁。 從某種意義上說,判例刑法是我國刑法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的乙個知識增長點。 陳興亮教授發起的判例刑法研究拓展了我國刑法研究的空間,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真正體現了刑法作為部門法的實用價值。
從刑法哲學,到規範刑法,再到判例刑法,陳興亮教授的刑法學術研究軌跡可以清晰地勾勒出來。 這條軌跡將進一步延伸,這是陳興亮教授對時代的期待。
一端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