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了兩個女兒,大女兒與老人同住,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小女兒嫁到省外,沒有履行贍養義務。 如果老人去世,生前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而大女兒已經履行了贍養老人的主要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她是否可以要求更多的份額?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誰可以繼承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這裡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的繼子女。
這裡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這裡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依賴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如果所有人都有繼承權,那麼繼承人將如何分配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的規定,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回到問題,我們可以看到,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無論是長子、次子還是已婚女兒。 “孝順,好父母”,被繼承人的女兒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依法享有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但因遠婚未履行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已履行贍養被人主要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分配較多的財產。遺產。
我們不應該無緣無故地剝奪異地女兒的繼承權,同時,我們也要通過法律法規鼓勵我們的孩子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在此,鮑總希望更多的人關注和保護女同志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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