霓虹燈下,夜晚的超市裡人頭攢動,姚麗乙個人拎著購物袋,專心挑選商品。 突然,她抬起頭,目光瞬間盯住了人群中的一道身影。 身影的背影變得陌生而熟悉,像是一段沉睡已久的記憶悄然甦醒。
30年來,姚麗和雷亮的面對面關係,彷彿相隔了兩個世紀。 他站在那裡,與乙個年輕漂亮的女子十指相扣,其中透露出的親密和默契,讓姚麗的心中湧起了深深的厭惡和憤怒。 她覺得自己幾乎要笑了,因為她以為這樣的畫面只存在於她的噩夢中。
姚麗強忍著悲痛和憤慨,緊緊咬著嘴唇,拎著購物袋,以最快的速度走出了超市。 當她回到家時,她仍然無法平靜下來。 她曾經以為在這虛幻的重逢中,自己已經如釋重負,找到了安寧,但現在她明白了,30年只是乙個滴石的過程,她對雷亮的仇恨並沒有消失,反而埋得更深了。
靠在窗前,回憶深深地籠罩在姚麗的心中。 三十年前,正是姚麗的衝動,導致了這段本應美好的婚姻的分離。 他們曾經是像姐妹一樣的閨蜜,雷亮從人們的社交圈走進了姚麗的心裡。 姚麗眼中的雷亮完美無瑕,他可以替她扛起家庭的重擔,帶給她經濟上的煩惱,他的存在讓她對未來充滿期待。
但結婚之初,姚麗發現雷亮身上有唇印,隱隱約約感覺到他的背叛。 她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讓自己的懷疑變成事實,但當她再次發現雷亮脖子上的唇印時,信任的紐帶徹底斷裂。 一番大吵了一架,雷亮離開了家,兩人分開了。
30年來,姚麗再也沒有主動去找雷亮。 她守護著女兒,陪著她生活,給了她最好的教育,卻無法填補因缺乏父愛而造成的內心空洞。 每乙個細微的動作都提醒著她,這個家庭曾經有過父愛,他選擇了離開。 姚麗不想讓女兒成為受害者,她選擇了與世隔絕,寧願用這種方式保護自己和女兒。
然而,現實總是出乎意料。 在成年後與女兒的一次偶然相遇中,姚麗終於看清了事實的真相。 她意識到這段婚姻的結束並不是世界末日。 她不想再被困在30年的悲傷回憶中,她想給自己乙個全新的開始。
回到家裡,姚麗重重地嘆了口氣,找到了乙份起訴書。 她毅然決然地決定放下過去,結束這段愛情不復存在的婚姻。 她讓女兒把訊息帶給雷亮,她要離婚了,他們應該好好分財產。
然而,這一決定遭到了雷亮的堅決反對。 他堅稱這筆錢是他乙個人賺來的,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應該給姚麗。 這一次,姚麗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憤怒和屈辱。 她抓住了唯一的法律途徑,決定起訴法院離婚。
虞大爺的觀點:
1.姚麗一直默默地忍受著丈夫的背叛和冷漠,這段婚姻對她來說毫無意義。 她終於意識到,她應該主動解放自己,給自己乙個新的開始。 她有權要求離婚和分割婚姻財產。
2.雷亮的態度很自私無情,不願意給姚麗一塊財產。 但是,這些資產是婚姻期間共同努力的結果,姚麗有權獲得一部分利益。
包叔的觀點:
1.姚麗忍耐了30年,她決定不離婚,包括這次離婚,為了女兒的未來。 她不應該要求分割財產,因為她在整整30年的時間裡從未為家庭提供過經濟資源。
2.雷亮選擇掙錢,是為了讓女兒過上更好的生活,支援她創業,但姚麗對此沒有任何支援。 把財產分給姚麗,只會削弱雷亮贍養女兒的能力,不利於女兒未來的發展。
律師意見:根據《婚姻法》第22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擁有婚後取得的財產。 在姚麗和雷亮的案例中,雷亮曾說過自己願意獨自承擔起家庭的責任,但姚麗完全理解並接受了這一點,放棄了工作的機會。 因此,雷亮所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公平分割。
根據《民法典通則》第1116條,財產分割應根據配偶的繳款、家庭負擔和各自的收入狀況合理判斷。 在姚麗和雷亮的案子裡,他們曾經約定過,雷亮答應掙錢養家餬口,而姚麗則負責照顧孩子和家務。 姚麗在這個家庭中承擔了巨大的責任,沒有追求自己的事業,而雷亮則在經濟上承擔起了家庭的重擔。 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和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姚麗有權獲得相應的財產份額。
為了保護姚麗的權益,律師應充分調查和掌握姚麗和雷亮的財務狀況,了解他們婚姻關係中的細節和協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可以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雷亮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姚麗有權獲得相應的財產。 在此過程中,律師應以合法、公正的方式保護姚麗的合法權益,努力達成公平的財產分割方案。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22條:夫妻共同擁有婚後所得的財產。
《民法典總則》第1116條:財產分割應根據夫妻雙方的繳款、家庭負擔和各自的收入狀況合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