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本案大致案情如下:在某建築工地,由於劉某等人正在撕毀施工現場安全員曹某,被告人羅某上前勸說,隨後與劉某發生爭執。 劉某用木棍毆打羅某後,羅某多次毆打劉某的鼻子,導致劉某的鼻子受傷流血。 經鑑定,劉某構成二級輕傷。
那麼,羅某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呢?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一方毆打另一方,另一方反擊,形成兩人互相打架的局面,通常被定義為“相互攻擊”,導致“只要你反擊,就是相互攻擊”。
但是,2002年《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準確區分防衛行為和相互爭鬥。 犯罪人的主觀意圖要綜合考慮犯罪原因、衝突公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凶器、是否聚集他人參與戰鬥等客觀情況來判斷。
在上述案例中,劉某和羅某沒有提前約定,從原因來看,某某有過錯,某某出面勸說,是某某先動了一步,羅某的拳頭反擊應該是防守,不能要求被打人“反擊”, 而劉某則用木棍毆打羅某,羅某只是用拳頭反擊,並沒有使用明顯不成比例的暴力,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法院認為羅某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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