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新華
清華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副研究員。
在COP28首次“全球盤點”之後,全球氣候治理之路將充滿更多思想之戰、正義之戰、責任之戰。
2024年12月13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28次締約方會議(COP28)達成“阿聯共識”。 COP28是自《巴黎協定》以來國際氣候治理程序的又一重要時刻,完成了首次“全球盤點”,為各方在2024年前提交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NDCs)提供了新願景。 會議還通過了《華沙氣候變化影響相關損失和損害國際機制》,並商定了《全球適應目標框架》和《公正轉型途徑工作方案》的成果。 COP28的第一次“全球盤點”,不僅是對《巴黎協定》締結以來各方行動的總結,更重要的是開啟了全球氣候治理程序的新階段。
在新階段,盤點後如何解決減排、資金和能力缺口等問題,如何維護《巴黎協定》治理模式的基本框架——自下而上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設定,如何在提公升氣候行動的同時更好地體現公平正義,如何保持聯合國多邊治理平台作為全球氣候治理主要平台的地位, 等等,將決定氣候治理的方向。
目標一致性和治理框架穩定性
第一次全球盤點承認,根據目前的國家自主貢獻,到2024年,排放量將比2024年的水平平均減少2%,預計全球氣溫將上公升4,締約方偏離了實現《巴黎協定》目標的軌道。 如果要將全球變暖限制在 15. 到 2030 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需要減少 43%,到 2035 年減少 60%,到 2050 年實現二氧化碳淨零排放。 第乙份全球評估決議建議鼓勵締約方在其下乙個國家自主貢獻中提出雄心勃勃的全經濟減排目標,並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場比賽。 這意味著締約方的新NDC必須與1相同5 目標應與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相一致。
《巴黎協定》的成功是建立在“自下而上”治理框架的設計之上的,這意味著如果所有締約方都受到統一溫度目標的約束,就會回歸到《京都議定書》的“自上而下”治理模式。 因此,為了防止氣候治理之路重蹈覆轍,未來的治理路徑需要堅持《巴黎協定》第2.2條的規定,充分體現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發達國家的NDCs需要以1為基準5個目標,發展中國家應根據本國國情和各自能力,努力實現2個目標,以維護《巴黎協定》治理框架的穩定性和氣候治理的公平性。
資金赤字和氣候債務責任
氣候變化和相關風險的發展規模和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近期的減緩和適應行動,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支援是乙個關鍵的推動因素。 根據第一次全球盤點,到2024年,發展中國家的適應資金需求估計為每年2150億至3870億美元。 發達國家承諾到2024年每年共同籌集1000億美元只是杯水車薪。
根據新的阿聯共識,締約方將在COP29的1000億美元氣候**的基礎上,採用新的融資目標,即新的集體量化目標。 未來,NCQG需要解決資助的規模、質量和透明度等核心問題,而發達國家則繼續模糊“共同區域原則”下的責任邊界,試圖讓一些發展中國家成為NCQG的資助者。 與此相關的是,COP28正式設立了“損失和損害**”,其主要目的是減少氣候變化對發展中國家造成的重大經濟和非經濟損失和損害。 第乙份全球盤點決議 (CMA)5 第88條)規定了發達國家締約方的支援,但一些發達國家提出,應將“損失和損害**”的範圍擴大到一些有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甚至呼籲締約方就《巴黎協定》的執行手段和應對措施等問題重新談判。
未來,COP29和COP30的核心議題是如何制定“新的集體量化目標”和“損失與損害**”路線圖,能否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的基本原則,直接關係到積累的“氣候債務”的歷史責任和氣候正義。
從減排目標到財務落實,氣候責任和氣候債務將是未來氣候治理程序中的重大治理問題。 COP28“全球盤點”後,《巴黎協定》的“共同區域原則”和“自下而上”的基本框架面臨淡化和弱化的趨勢,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通過“淨零倡議”、“碳關稅”、“氣候俱樂部”、“能源轉型夥伴關係”、“礦產安全夥伴關係”等小型多邊機制,塑造了氣候治理的新規則, 等,聯合國多邊治理平台將遭受嚴重侵蝕,導致《巴黎協定》執行出現空心化、碎片化和效率低下的可能性。在COP28首次“全球盤點”之後,全球氣候治理之路將充滿更多關於理念、正義、責任的爭議,全球氣候治理秩序也將在權力競爭中加速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