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直在練習的兩位瑜伽老師相繼離職,吳婷(化名)向瑜伽公司申請退款。 瑜伽公司認為自己有能力為吳婷提供瑜伽課,於是要求吳婷繼續履行合同。 吳婷的課費可以退還嗎?法院將如何裁決?
活動回顧:吳婷在某瑜伽公司購買了半年卡、大小器械會員卡等,其中半年卡包含瑜伽課程。 吳婷一直在和她最喜歡的兩位瑜伽老師一起訓練瑜伽。 當兩位老師相繼離去時,吳婷在微信群裡詢問退款事宜,客服回覆:“我們需要辦理退款流程,我們公司會根據你的要求辦理退款流程”。 在吳婷多次催促她後,瑜伽公司表示拒絕退款,只能以轉賬卡的形式轉賬。
吳婷認為自己想繼續和兩位瑜伽老師一起學習習,只是在瑜伽公司工作人員的推薦下才再次購買了半年卡,工作人員還承諾,如果吳婷最喜歡的老師辭職,她可以得到全額退款,現在瑜伽公司不能繼續按照約定提供兩位老師的課程, 且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且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服務合同關係,瑜伽公司應退還其半年卡和會員卡中的剩餘金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瑜伽公司聲稱,吳婷報名時未同意公司由特定老師授課,客服人員也從未同意退還吳婷,瑜伽公司聘請的老師可以提供吳婷購買的課程的服務,公司有足夠的能力履行服務合同義務。 Yoga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吳婷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服務合同。
法院:吳婷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吳婷向某瑜伽公司購買了半年卡等卡具,雙方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情況,雙方應依法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根據雙方認可的牌數和牌數,認定吳婷牌中剩餘金額共計6869張67元。
法院認為,吳婷未與瑜伽公司簽訂書面服務合同,因為吳婷已與瑜伽公司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瑜伽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在瑜伽公司正常經營且有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教師可以為吳婷提供教學的條件下, 且具體老師的離職不構成瑜伽公司的違約行為,吳婷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合同未完成時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按照本案服務合同金額的20%計算違約金,判決在扣除違約金後,瑜伽公司應將卡餘款退還給吳婷498987元。 兩人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儘管吳婷與瑜伽公司客服的聊天記錄多次提及退款,但該公司從未明確回覆同意退款及退款金額,而是強調應遵循退款流程。 吳婷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已約定解除服務合同,瑜伽公司已同意退還款項,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瑜伽公司曾承諾由特定老師授課,否則退還課費, 因此,吳婷以瑜伽公司無法提供上述教師課程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雖然瑜伽公司仍在正常經營,但涉案瑜伽課程需要學生本人接受課程服務,即涉案服務合同只能在特定學生的配合下繼續履行,不能由他人履行或強制履行。 吳婷主張解除合同並予以支援,但吳婷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瑜伽公司將卡餘款退還給吳婷498987元。
法官宣告:考慮繼續執行是否合適。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王芳法官表示,當發生違約時,非違約方更願意繼續履行違約責任,但對於非金錢債務,應考慮是否適合繼續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無法履行的;(二)債務標的物不宜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承擔違約責任“,即 在某些情況下,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援。
文:廣州** 新花城 記者:魏麗娜 封面圖片 廣州視覺中國** 新花城 編輯:趙萬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