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的乙個早晨,陽光撫摸著陳大爺夫婦的臉頰,兩人背著購物袋走出了熙熙攘攘的集市。 他們並肩走到房子的樓下,但很久沒有上樓了。 為什麼?原來,他們住在乙個老街區,家裡的房子在五樓,沒有電梯。
對於兩位老人來說,上一次上樓梯已經成了艱鉅的挑戰,尤其是天冷的時候,他們穿著厚厚的衣服,每次上樓都要休息一會兒,氣喘吁吁。 為此,陳大爺下定決心要買一套有電梯的房子。 其實他心裡早就計畫好了,但因為手頭資金有限,一直沒有行動。
陳大爺做出這個決定,還有乙個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兒子陳宇有伴侶談婚論嫁,他們還要為陳宇準備婚房。 由於陳大爺夫婦的養老和緊急考慮,他們和陳宇商量了一下,準備給兒子做首付買房生活。
陳宇答應後,一家人去看房子,最後選擇了一套舒適的三居室公寓,陳大爺交了243萬的首付。 由於年事已高,陳大爺無法借款,於是剩下的房款由陳宇負責,購房合同上只寫著陳宇的名字。 雖然房子是以陳宇的名義買的,但是他們之間早就約定好了,以後要住在一起,陳叔叔和妻子會為他們做飯、打掃衛生,還幫他們照顧孩子。
我以為他們從此過上了幸福的生活,但當我兒子度完蜜月回來時,他突然提出要賣掉房子。 這個決定猶如霹靂,震驚了老兩口。 這個新房子剛搬進來很短的時間,怎麼能賣呢?為什麼?陳宇解釋道,位置不好,戶型也不好,總之,有各種原因。 但陳大爺和妻子還是不同意,他們心裡憧憬著和兒子一家人一起生活的美好未來,怎麼能這麼被動地搬走呢?
陳大爺堅決反對把房子賣出去,直言是他們用錢買的,如果陳宇堅持要賣,就應該把陳大爺付給他們的210萬元還給他們。 而陳宇則自信地回答:“什麼錢?是你自願給我的,我沒有叫你借,我也沒有錢還。 面對兒子的冷淡態度,陳大爺大怒,他無法想象辛苦了一輩子的兒子,竟然會說出如此叛逆的話。 他的心感到一陣寒意襲來,無奈之下,陳叔只能選擇將陳宇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陳大爺眼裡含著淚水,勉強說他們不想讓陳宇把房子賣掉,只要陳宇把他們給他們的210萬塊錢還給他們,他們就搬出去。 陳宇毫不避諱地辯解說,自己不是向父母借錢,而是父母主動給的,不存在還錢的問題。 此外,購房合同和貸款是以他自己的名義訂立的,因此房屋是他的個人財產,他有權處置,他的父母無權干涉。
事情變得更加複雜,房子成為兩代人之間的爭論點。 法庭上的庭審緊張而激烈,每個人的心情都異常緊張。 陳大爺極力為自己辯護,試圖證明房子是他們共同出資的,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對待。 而陳宇則堅持自己的觀點,認為房子是自己的私人財產,父母無權干涉。
法官仔細審查了陳叔和陳宇的陳述,並仔細研究了他們提供的證據。 最後,法官下達了判決。 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婚前贈與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具有共同財產性質的,方可要求返還。 根據陳宇出示的購房合同和借款合同,該房屋確實是以陳宇一人名義購借的,因此法官裁定陳宇有權處分該房產。 同時,法官根據陳叔夫婦的年齡和身體狀況,在判決書中也強調了他們的居住權益,要求陳宇盡可能保護父母的權益,不給他們帶來不合理的麻煩。
這場官司之後,陳大爺和陳宇的關係徹底破裂了。 長久的親情再也無法挽回,留下了兩代人永遠放不下的痛苦。 與法律的判決相比,兩代人的情感糾葛是最大的損失。 陳大爺夫婦從心底裡為家庭關係的破裂感到難過,陳宇也對自己對父母的態度深感愧疚。 隨著歲月的流逝,家庭紛爭久久,陳大爺和妻子只能默默地扛著心中的枷鎖,開始搬家,在兒子家附近租房子,盡力幫忙照顧孫子,守護著自己辛苦為之奮鬥的一切。
曲叔觀點:陳叔夫妻倆為兒子買了婚房,下了不少心血,一直想和兒子一起生活。 她們的首付和對兒媳婦子女的責任,都是基於對兒子報答的期望。 他們買房的時候,並沒有要求在買房合同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他們總以為自己的努力是為了家庭的幸福和團圓。 兒子突然決定賣掉房子,不僅讓陳叔叔夫婦失望,也否定了他們畢生的努力,這是對長輩的不尊重,也違背了家庭價值觀。
李叔意見:陳宇是貸款的擔保人,也是購房合同上唯一的買受人,因此他有權決定如何處置該房產。 他借款買的房子在法律上是陳宇的個人財產,父母無權要求退還出資。 陳大爺和妻子雖然有過表面的討論,但並沒有在購房合同和借款檔案上留下相關協議。 陳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留在房子裡,有權決定自己的婚姻生活,這不違反法律原則和人格自主權。 陳大爺太激進了,不能把兒子告上法庭,他應該通過溝通和談判來解決糾紛,而不是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兒子還錢。
法律諮詢;1.根據中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婚前贈與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受贈人享有所有權。
2.購買合同上只寫有陳宇的名字,表明該房產是以陳宇個人名義購買和借出的,他有權處分該房產。
3.在訴訟糾紛中,陳叔叔與陳宇之間的糾紛應依照我國《婚姻法》和《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和裁決,並考慮陳叔叔及其妻子的居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