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誠早上起床後,打扮得精神抖擻,穿上新買的外套,拿著銀行卡取錢。 因為時間太早,銀行櫃檯還沒開門,黃成程就走到附近的ATM機前,打算一次性取2000元。
然而,在他卡在機器裡之後,無論他怎麼操作,機器都不會付錢。 黃誠換了另一台ATM機繼續嘗試,結果還是一樣。 就在黃誠焦急的時候,他注意到ATM機上貼著一張寫著“溫馨提示”的紙條,下面還有銀聯的標誌。
他仔細閱讀了紙條上的內容,才發現銀行的ATM機已經公升級了,如果有問題,他可以撥打紙條底部的客服**尋求幫助。 最後,紙條上有乙個提醒:“小心防止犯罪分子竊取密碼。 ”
看到這一幕,黃誠松了一口氣,彷彿找到了救命稻草,連忙自信地撥通了9504***。 很快就接通了,對面的客服小姐也很熱情。 黃誠向她詳細描述了他遇到的問題,並請求她的幫助。 在客服人員的耐心指導下,黃成按照提示一步一步地操作,很快得到回覆:“請稍等片刻,系統很快就會正常執行。 ”
等了一兩分鐘後,黃誠急忙再次嘗試取款,但這次卻發現卡上的4萬元已經不見了。 黃誠恍然大悟,原來自己一定是被騙了。 他立即選擇報警求助。 隨後,黃成與妻子分道揚鑣,黃成到派出所詳細報案情況,請求幫忙追回被盜資金,而妻子則留在銀行詢問黃成資金的流向情況。
在檢視銀行流向後,很快發現黃誠的資金流入了乙個姓徐的個人賬戶,至今仍未提現。 為了減少損失,妻子要求銀行立即凍結賬戶,防止財產轉移。 不過,銀行工作人員淡淡地說:“凍結賬戶需要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個人無權要求凍結。 無論黃成的妻子如何勸說,銀行就是不予理睬,要求提供證明檔案將其凍結。
黃誠得知情況後,趕緊到公安機關辦理凍結證明所需材料。 該過程需要簽名、批准、蓋章等,耗時整整兩個小時。 當黃誠拿著凍結證明來到銀行時,發現已經來不及了,他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徐某賬戶裡的錢被劃轉,現在只剩下乙個空賬戶被凍結了。 黃誠感到無奈,只好向銀行尋求賠償。 出人意料的是,銀行根本不承認黃誠的說法。
首先,銀行認為被騙的錢應該向徐某追償;其次,該行指出,“溫馨提示”上的**號碼與ATM機上顯示的95***明顯不一致,因此不是該行客服的**;最後,該行還表示,凍結資金有相關規定,個人無權隨意要求凍結他人賬戶。 因此,銀行堅決不願意賠償。 雙方爭吵不休,黃誠感到無能為力,只能通過法院起訴銀行。
穆阿姨的觀點:
1.黃成是銀行的客戶,遇到ATM機故障導致無法取款的問題,他的幫助**沒有給出任何提示或警告,於是撥通了ATM機上顯示的號碼。 他完全相信這個號碼是銀行的客服**,所以他接受了接**的人所說的一切,並按照指示進行操作。 由此看來,銀行ATM機故障導致黃成公司損失,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曲叔觀點:
1.銀行在ATM機上給客戶貼了溫馨提示,並貼上了**號碼,作為客戶,黃誠應仔細閱讀和理解這些提示。 他未經核實就撥打了乙個陌生的**號碼,並堅信對方是銀行的客服,這是他自己的誤判。 此外,根據銀行規定,凍結他人賬戶需要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而黃誠沒有提供相應證明,因此銀行拒絕凍結賬戶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黃誠在遇到ATM機故障後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責任和誤判,因此銀行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雙方應進行進一步的調解和談判,以期達成互利的解決方案。
法律意見書:1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將黃誠的款項轉入其個人賬戶,已構成詐騙罪。 因此,黃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徐某追償。
2.銀行在ATM機上張貼的“溫馨提示”誤導了黃成,使他遭受了財產損失。 根據《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第八十八條規定,銀行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黃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黃成正當合法地向銀行請求凍結徐某賬戶,防止財產轉移。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關於凍結的規定,凍結銀行賬戶應當是涉及刑法犯罪、金融違法行為或者刑事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向銀行發出凍結通知。 因此,銀行拒絕黃誠的請求是不合理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過失損害客戶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銀行有義務確保客戶資金安全,但面對黃誠的要求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黃誠財產遭受損失。 因此,銀行應對黃誠的損失承擔責任。
筆者特別指出,上述法律意見書中列舉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上述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意義。 對於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詳細的法律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