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為投保有風險,如不如實告知,理賠不予駁回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1-29

將案件承擔風險

案例的要點

消費者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不應由他人投保,而應親自操作保險,了解保險產品的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

黃女士想向一家保險公司申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該產品要求客戶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 黃女士聯絡業務員購買了個人住院醫療保險產品。 黃女士在投保時委託業務員代為直接經營保險,黃女士沒有核對保險條款。 黃女士後來因子宮異物手術住院**,完成**後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賠償。 調查人員檢索了黃女士的既往病史,發現她在9年前就被診斷出患有子宮異物,但她沒有如實填寫健康通知書中“是否患有性質不明的子宮腫塊”,不符合投保條件。 保險公司通知黃女士,由於她在申請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她的健康狀況,因此她不會得到賠償。 黃女士聲稱,她不是故意不說實話,因為銷售員沒有代表她詢問她的操作。 考慮到投保人的非惡意行為,保險公司經協商,拒絕支付,並將相應的保費退還給黃女士。

案例分析

熟悉投保過程中的投保責任,不要盲目投保或讓他人代投保。 仔細閱讀保險計畫,了解保險產品的主要內容,如保險產品的承保範圍、除外條款、保險費用等。 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最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說實話的義務,否則將嚴重影響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發生虛假通知,合同將失去法律效力,最終給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通知的內容一般在保險單上都有詳細列舉,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只能承保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不能投保。

法律宣告

《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合同訂立,保險人查詢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終止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悉終止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不予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支付保險金,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悉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的事故。

供稿人:中山中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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