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九點半
張女士長期外出打工當我回到家鄉時,我才知道我莫名其妙地背負著鉅額債務甚至房子也面臨沒收和拍賣直到起訴出現。
這讓她松了一口氣
在一場混亂的訴訟中,法院還判處我承擔35萬元的債務,判決就像一塊大石頭,把我壓得喘不過氣來。 多虧了檢察院的監督,案件才得以撤銷,我才松了一口氣。 近日,河南省防城縣檢察院檢察員調視一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時,監察申請人張女士感慨地說。
35萬元債務從天而降
張女士是防城縣的一名普通農民,多年來一直和丈夫外出務工。 夫妻倆攢錢在縣城買了房子,但由於感情不和,兩人最終選擇了離婚。 從2024年開始,張女士一直獨自在鄭州的一家餐飲公司工作,很少與家鄉聯絡。
2024年8月11日,李某向防城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案件後,以公告方式向張女士送達了傳票、起訴狀等法律文書。 張女士對公告一事完全不知情,也沒有收到法律文書,所以自然沒有回應訴訟。 同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判決,責令張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本金35萬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 自貸款日期(2024年3月25日)起至結算之日。宣判當日,法院仍採用公告方式向張女士送達民事判決書。
2024年端午節,張女士回到方城老家,看到防城縣法院寄出的《恢復執行通知書》,才知道自己被李某起訴還款,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我多年未來老家,也從未與人發生過經濟糾紛,為何成為被告?我根本不認識李某,那麼從哪裡開始向他借35萬元呢?由於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式,張女士的房子面臨查封和拍賣,張女士又急又氣。
檢察官調查來龍去脈
2024年8月,張律師向防城縣檢察院申請監督上述民事生效判決。 張某聲稱,她與原告李某根本不認識,更談不上借貸關係,且李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條是偽造的她從未收到過法院傳票,也從來不知道自己是......被起訴
防城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分管案件的檢察官查閱了案卷材料,確定了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本案公告送達程式是否合法;二是本案是否存在債權轉讓。
針對第乙個問題,公訴人對公告送達程式進行了深入審查,認定法院依據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直接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張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檔案,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防城縣人民法院未採取其他送達方式,也未核實當事人下落不明,僅依據有瑕疵的證明材料宣布送達答辯書,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剝奪了張女士的舉證權。 質證、辯論,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為了查明第二個問題,負責該案的公訴人詢問了案件當事人,李某和張某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發現李某和張某並不認識,但李某曾向第三方借了10萬元, 盧某和張女士曾以高利率向盧某借款10萬元。由於張女士在債務到期時未能償還債務,盧某借用了李某的身份證,並委託律師以李某的名義將張某起訴到法院。 此後,防城縣法院在未核實原告李某身份、張女士缺席的情況下,直接判決支援李某的訴訟請求。 公訴人訊問李某時,李某承認自己向盧某經營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存入了10萬元,盧某將這筆錢借給了張某。 後來,可能是盧某貸款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盧某到期後無力償還10萬元,於是冒用自己的名義將張女士告上法庭。 因此公訴人認為,本案存在債權非法轉讓行為,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
虛假判決被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1.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參與訴訟的......;防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法院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一種表達,委託訴訟人需要獲得委託人的授權後才能提起訴訟。 雙方之間完全不存在借貸關係,一方當事人以轉嫁債務為目的,圍繞訴訟基本要素偽造證據或者隱瞞真相,以虛構的民間借貸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欺詐手段取得判決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
2024年9月23日,防城縣檢察院向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事實,建議法院再審同時,將盧、李某涉嫌虛假訴訟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今年2月27日,防城縣法院再審撤銷原判,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檢察院**,民生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