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品牌汽車在廣東清遠發生嚴重交通事故。 在網路上流傳的**和中間案例中,事故車輛的車頂幾乎完全被掀起,A柱和B柱疑似被折斷。
事發後,涉事品牌車公眾號多次回應,公布了上述事故相關**,稱結合車輛背景資料初步分析,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沒有開啟輔助駕駛功能,且在碰撞發生前3秒,時速達到178公里/小時, 而司機則採取了制動措施,最終以每小時96公里的速度追尾了前面的卡車,在卡車下面鑽了個洞後衝出了道路。
對於車企的回應,不少網友質疑:事故發生後,車企有沒有獲得車主的授權?如果未經授權,事故車駕駛記錄可以公開嗎**??這是對個人私隱的侵犯嗎?如何保證車輛資料安全?
早於公告發布
據悉,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12月21日21時許,一輛品牌車駛向事故路段時,與前方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導致該車司機和一名乘客死亡,另有一名乘客受傷。
事故發生後,在清遠交警於12月25日發出通知之前,涉事品牌車企紛紛通過官方社交賬號發聲,對事故造成的人員表示“極大的悲痛和遺憾”。 車輛觸發車載緊急報警呼叫系統,多次呼叫使用者無反饋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尋求支援。 同時,通過文字說明和行車記錄**的發布,說明車輛碰撞事故發生時的情況:碰撞前3秒,駕駛員在車輛時速178公里時採取制動措施,車輛以每小時96公里的速度追尾一輛大貨車。
在相關**車企宣布事件時,有網友留言稱,事發前的汽車被公布,是否徵得了當事人的同意?車企發布車輛行駛資料等資訊是否應該有界限?這是對私隱的侵犯嗎?
針對該車企在本次事件中披露事故車輛行駛**的行為,北京市安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青分析稱,該車企在公示前並未明確說明是否已獲得車主授權。 在現實中,司機是別人,而車主是別人的情況並不少見。 目前尚不清楚已故司機是否是車主本人,因此根據目前網路上可用的有限資訊,尚無法確定汽車公司公開駕駛是否違法**。
但可以明確,如果汽車企業未事先徵得車主同意,將違反《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中關於“汽車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徵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郭青表示,此外,根據《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應當依法合理有效地使用汽車資料,汽車資料處理者在開展汽車資料處理活動時應堅持車載處理原則,但確有必要不在車外提供。
公共駕駛記錄應獲得授權
事件發生後,該品牌的許多車主都表達了對個人駕駛私隱的擔憂。 車主李先生告訴《法治**》記者,事發後,他找到車企銷售詢問此事,銷售人員回應稱,行車記錄存放在車自帶的U盤中,資料需要車主授權同意才能上傳, 但它不包括運動軌跡,也沒有錄音功能。
但是,李先生沒有在汽車或應用程式上找到授權選項。 “在這次事件中,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死亡,但車企仍能夠第一時間獲取並公布行車記錄**,車主的私隱資訊保護令人擔憂。 ”
記者查閱了該車企官網的《使用者私隱政策》,其中明確寫道:“我們需要通過汽車產品配套的車載感測裝置,收集和處理與車輛使用、操作、狀況相關的車輛資料,包括車輛VIN碼、車輛行駛狀態資料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會將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儲存在我們控制的北京資料中心。 ”
郭青告訴記者,行車記錄儀可以記錄車輛在什麼時間、哪些路段,車內攝像頭和麥克風記錄的一些內容會構成個人私隱,因為車內的空間比較私密,涉及私生活,平時不想讓別人知道。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網際網絡法律事務部主任謝連傑認為,車企收集、披露行車記錄儀資料應徵得使用者授權,否則涉嫌違反《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 不僅涉嫌侵犯使用者私隱權,還涉嫌非法處理個人資訊。具體到這次事件,車企應該說明行車記錄儀資料是在雲端還是在使用者端。 如果資料在雲端,車企應說明資料是否經使用者授權上傳到雲端,以及使用者授權是否包括行車記錄儀資訊的披露如果資料在使用者端,車企應說明事故發生後是否從使用者方收集和披露的行駛記錄儀資料,以及使用者是否授權。
建立資料安全保障體系
受訪專家均表示,車企收集和應用車主駕駛資訊必須有界限,必須保護車主的個人私隱,依法依規處理駕駛過程中產生的資訊和資料。
*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曉峰表示,車企處理車主私隱資料,造成使用者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汽車資料處理者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汽車資料處理者違反《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由省級以上網信、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照《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青表示,如果汽車企業在處理私人資料時侵犯個人私隱,給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汽車公司與車主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有明確的私隱保護條款,則侵犯私隱權的行為可能違反合同,汽車公司需要按照合同條款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侵犯私隱會影響消費者的信任,並可能導致聲譽受損。
那麼,車企應該如何保護車主的個人私隱資訊呢?
謝連傑表示,車企不僅要遵守《民法典》、《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等一般法律,還需要遵守《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汽車行業專項法律。 根據上述法律,車企不僅應建立各種內部制度保障資料安全,還應採取各種技術措施保護資料安全,並通過使用者手冊、車載顯示面板、語音、汽車使用相關應用等告知使用者相關事項,必要時徵得使用者同意。 此外,還要求車企定期採取個人資訊合規審計等措施,確保資料安全。
郭青認為,從車企的角度來看,首先要確保車主了解並同意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目的、範圍和方式,尊重車主的主要權利。 其次,車企應採取合理的技術和組織措施,防止未經授權訪問、使用、披露、修改、損壞或丟失車主個人資訊。
相關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管,定期對車企處理相關資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懲處擅自發布、使用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 郭青說。
漫畫家李曉軍
*:法治**。